原告北京龙乐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甲X号鹏润家园x-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龙乐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法务部职员,住(略)-62。
被告杭州宏软件计算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X路X号文三数码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龙乐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乐公司)与被告杭州宏软件计算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软件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乐公司以与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08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软件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龙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龙乐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北京龙乐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
审判长李某赋
人民陪审员于准鳌
人民陪审员卢瑞云
二OO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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