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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某与燕某、李某、王某、邴某等民事调解

时间:2005-04-3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冀民三终字第23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某

(2005)冀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解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秦皇岛市作家协会主席,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冯路钧,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燕某(曾用名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海关船厂宣传部长,住址:秦皇岛市山海关开发区X路X-X-X。

委托代理人:徐秉德,秦皇岛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自由文化人。住址:北京市X区X路X号东X楼X室。

委托代理人:张某(张晓虹),女,X年X月X日出生,影视自由人,住址:北京市X区X路X号东X楼X室。

原审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全国总工会文工团影视中心主任,住址:北京市X区和平里七区X楼X门X号。

原审被告: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全国总工会党委书记,住址:北京市X区复兴门外大街X楼X号。

原审被告:中华全国总工会文工团影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X区X街小八道弯X号。

负责人王某,主任。

原审被告:中华全国总工会文工团,住所地北京市X区X街小八道弯X号。

法定代表人:包某,团长。

上述四被告委托代理人胡剑军,北京市众天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姜某,辽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辽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谢俊山不服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秦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电视剧《大船之神》(简称《大》剧)对燕某的报告文学《赠你一掬大西洋的波澜》(简称《赠》文)没有构成侵权,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由被上诉人燕某承担。

1996年至1998年间,山海关船厂承接了巴西两艘大船的改装工程,燕某当时系该厂的厂办秘书,亲临了该工程的改装,并根据其在大船改装工程中搜集的资料,于1998年11月至1999年3月,经过三稿撰写完成了报告文学《赠》文,并送交秦皇岛市作家协会主席解某提建议修改后,在《长城》杂志1999年第4期上刊登了该文。当时解某对改装大船的事件也颇感兴趣,分别在山海关船厂和大连船厂搜集了1996年8月至1997年10月份山海关船厂山船报编辑部编的《山船报》、山海关船厂改装工程图片及大连造船厂党委宣传部编《百年船厂风采》等素材、并找文友座谈了解某况,参考了《赠》文的部分故事情节,编写了《大》剧的剧本。并与李某合作,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文工团影视中心、中华全国总工会文工团创作出十八集电视连续剧。中央电视台第八套于2003年3月下旬播出了《大》剧专题片“走进电视”,《北京晚报》、《生活报》、《秦皇岛晚报》均对《大》剧进行了宣传报道。该电视剧连播后,燕某认为该电视剧对自己享有著作权的报告文学《赠》文构成了侵权,遂提起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某给付燕某人民币(略)元,于本调解某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其他互不追究。

一审案件受理费(略)元由燕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由解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某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既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胜杰

代理审判员张守军

代理审判员宋菁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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