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江苏省姜堰市文化馆副研究馆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任丽颖,北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雅静,北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人民出版社,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雄楚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社长。
委托代理人陈水源,湖北省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滕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湖北人民出版社、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二OO八年六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二十六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李岳鹏
人民陪审员戴培英
人民陪审员梁飞
二OO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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