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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共和联动图书有限公司诉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调解书(2008)东民初字第05508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东民初字第05508号

原告北京共和联动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X镇X村X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涌,北京市洪范广住(略)。

委托代理人邰风,北京市洪范广住(略)。

被告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中二办公楼X层1-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案由: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

2005年3月3日,原告自作者王某宇(笔名司徒佩琪)处买断图书《褒曼画传》(以下简称涉案图书)的著作权。2006年11月,原告发现被告经营的中华网上连载了涉案图书。同年11月30日,原告申请北京市海淀区公证处对被告上述转载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被告未经原告许可转载涉案图书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酬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x元、合理支出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调解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共和联动图书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十五万元。如被告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前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支付延期给付利息。

二、原告北京共和联动图书有限公司就以下三本图书《褒曼画传》、《乔丹画传》、《孙悟空不是好员工》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就以下八本图书《王某画传》、《品三国前传》、《张作霖秘传》、《明》、《七宗爱》、《唐传奇》、《最后的情人》、《铁血》不再向被告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主张权利。

案件受理费二百五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共和联动图书有限公司负担一百二十五元(已交纳)。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才雪冬

审判员裴桂华

代理审判员亓蕾

二ΟΟ八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董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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