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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某某诉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调解书(2008)东民初字第0549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东民初字第05492号

原告萧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承德画院院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华,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常青,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经理。

被告北京彩梦服装服饰制作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北里X号楼地下室东段08段。

法定代表人梅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翁某某,男,1952年9月20日,北京彩梦服装服饰制作中心业务经理,住(略)。

案由: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

原告萧某某系国家一级美术师、著名的工笔画家。曾出版《萧某某古诗词画意》美术作品集,且对该作品集的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日前,原告发现被告彩梦服装服饰制作中心生产、被告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的“彩梦围巾”上使用了《萧某某古诗词画意》美术作品集中的作品《唐李白清平调》。被告擅自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既未经原告许可,亦未支付报酬,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收回并销毁全部侵权复制品;在《法制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x元,合理支出1500元,律师费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北京彩梦服装服饰制作中心在二ΟΟ八年七月十五前,向原告萧某某支付经济损失两万五千元及合理支出五千元,共计人民币三万元整。如被告北京彩梦服装服饰制作中心未按期履行前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支付延期给付利息。

二、原告萧某某放弃对被告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彩梦服装服饰制作中心的其他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千九百六十三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萧某某负担九百八十一元五角(已交纳)。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才雪冬

审判员裴桂华

代理审判员亓蕾

二ΟΟ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董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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