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嘉润天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欧阳琴书著作权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8)朝民初字第1051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朝民初字第10515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嘉润天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甘露园X号(住宅)楼X-X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梅,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卫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总经理,住(略),现住址北京市顺义区万科城市花园紫竹园X号楼X。

被告(反诉原告)欧阳琴书,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电影艺术研究中心职员,住址北京市东城区X胡同X号,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园X号星源国际公寓B座23A-07。

委托代理人郭吉平,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嘉润天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嘉润天合公司)诉欧阳琴书及欧阳琴书反诉嘉润天合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嘉润天合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梅、卫某某,欧阳琴书的委托代理人郭吉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嘉润天合公司诉称:我公司于2007年3月31日和欧阳琴书签订编剧合约,聘请其担任20集电视连续剧《中国大考场》的编剧,每集稿酬2万元。合同签订后,我公司先后支付欧阳琴书稿酬20万元。但欧阳琴书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剧本创作,至今仅交付了故事大纲、分集大纲和前10集的剧本,所交付的剧本也不符合要求,并拒绝采纳我公司提出的修改意见对剧本进行修改。另外,双方约定欧阳琴书在合作期间不得接受其他剧本创作任务,但欧阳琴书在接受我公司的聘请后,仍然担任其他剧本的编剧工作。欧阳琴书的上述违约行为导致我公司电视剧无法按时开拍,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编剧合约,判令欧阳琴书退还稿酬20万元、赔偿律师费2万元。

欧阳琴书答辩并反诉称:双方的合同义务是分阶段履行的,我已经完成了剧本大纲、分集大纲和前10集剧本的创作,其间我按照嘉润天合公司的要求进行了多次修改,但嘉润天合公司迟延支付第二期和第三期费用,且没有按照约定支付第四期和第五期费用。经多次催促,嘉润天合公司均拒绝支付,故我没有继续创作剧本,并不存在我同时担任其他剧本编剧的情况。嘉润天合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我退还稿酬、赔偿律师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不同意其诉讼请求并提出反诉,请求解除编剧合约、判令嘉润天合公司支付稿酬1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从2007年11月1日至实际支付日期的利息。

嘉润天合公司针对欧阳琴书的反诉答辩称:首先,我公司并未迟延支付第二期和第三期稿酬;其次,我公司向欧阳琴书支付稿酬的前提是其写作的剧本符合要求,但欧阳琴书提交的剧本根本不合格,也不同意按照我公司的要求进行修改,故我公司不应向其支付其他稿酬,不同意欧阳琴书的反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31日,嘉润天合公司(甲方)与欧阳琴书(乙方)就聘请欧阳琴书担任20集电视连续剧《中国大考场》(暂定名)编剧事宜签订编剧合约。合同约定:乙方应甲方邀请在剧集中担任编剧职务,负责编写20集的编剧工作,在双方共同商议确定的时间内完成剧本编写工作;单集酬金2万元,全部20集总酬金40万元,其中不包含乙方应缴纳的税金,税金由甲方代缴;双方同意甲方分七期付款,第一期为双方签署合约五日内支付6万元,第二期为乙方于2007年4月30日前完成全剧故事梗概时,甲方满意后三日内支付6万元,第三期为乙方应于2007年5月20日前完成剧本分集大纲后,甲方满意后三日内支付8万元,第四期至第七期分别为乙方完成剧本1—5集、6—10集、11-15集、16-20集后,经甲方满意后三日内各支付5万元,全部剧本于2007年7月31日完成;乙方保证在签署合约时不受其他任何形式的合约书或聘书所限制、影响或禁止履行本合约之一切条文协议;乙方保证依甲方要求及指示,参与剧集的剧本创作、一切拍摄及后期制作,直至剧集所有制作完成。

签约后,嘉润天合公司于2007年4月3日向欧阳琴书支付了第一期费用6万元。

2007年4月29日,欧阳琴书向嘉润天合公司交付了剧本大纲和人物小传(即故事梗概)。后根据嘉润天合公司提出的修改意见于同年5月28日提交了修改后的剧本大纲。同年6月20日,嘉润天合公司向欧阳琴书支付了第二期费用6万元。

2007年6月21日,欧阳琴书提交了分集大纲初稿并于同年7月5日、7月8日提交了前5集剧本。同年7月中旬,嘉润天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某某与欧阳琴书就剧本创作进行了讨论并推翻了欧阳琴书提交的分集大纲初稿。2007年7月21日,欧阳琴书提交了重新写过的分集大纲,并按照嘉润天合公司的修改意见,于同年8月16日、8月19日提交了两次修改稿,并于2007年8月30日至10月15日间向嘉润天合公司先后提交了修改后的前5集剧本和6—10集剧本。其间,嘉润天合公司于2007年9月12日向欧阳琴书支付了第三期费用8万元。

同年10月24日,案外人毕业俊通过电子邮件向卫某某发送了一份有关《考场人生》的几点意见,根据其所看前三集剧本的内容,对剧本提出了八点修改意见。欧阳琴书否认收到过上述修改意见。

2008年1月20日,高梅代表嘉润天合公司致函欧阳琴书,函件中称欧阳琴书尚未完成《中国大考场》的编剧工作,未交付完整的剧本和大纲,希望其尽快按照嘉润天合公司的建议及有关人士在创作会议上发表的意见修改已经完成的剧本,并尽早完成尚未完成部分的创作工作。同年2月29日,郭吉平代表欧阳琴书致函高梅,否认收到过嘉润天合公司对《中国大考场》的建议,否认嘉润天合公司组织过针对分集大纲和前10集剧本的创作会议。

同年3月19日,郭吉平代表欧阳琴书向高梅和嘉润天合公司发出《关于解除合同的函》,函件中提出欧阳琴书已经完成了全剧大纲、分集大纲和前10集剧本编写工作,因嘉润天合公司除延期支付第一、二、三期款项外,一直未支付第四、五期款项,故要求解除编剧合约。

以上事实有编剧合约、银行凭证、剧本大纲、人物小传、分集大纲、剧本、电子邮件、信函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嘉润天合公司与欧阳琴书签订的编剧合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编剧合约的约定,欧阳琴书分阶段完成剧本编写任务,嘉润天合公司在认可欧阳琴书创作的内容后分期支付报酬,即嘉润天合公司向欧阳琴书支付报酬的前提是认可欧阳琴书创作的内容。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欧阳琴书完成了故事梗概和分集大纲的创作并提交嘉润天合公司,在经过修改后,嘉润天合公司向欧阳琴书支付了第二期、第三期费用,表明嘉润天合公司认可欧阳琴书修改后的故事梗概和分集大纲,故应认定欧阳琴书完成了故事梗概和分集大纲的创作。因欧阳琴书创作的故事梗概和分集大纲在提交嘉润天合公司后,均进行了修改,且欧阳琴书提交分集大纲的时间本身就晚于合同约定的时间,欧阳琴书也未举证证明嘉润天合公司实际认可其提交的上述创作内容的时间,故对其提出嘉润天合公司迟延支付第二期、第三期款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对欧阳琴书提交的前10集剧本,首先,其在2007年7月5日、8日提交的前5集剧本并未得到嘉润天合公司的认可;其次,欧阳琴书未举证证明嘉润天合公司认可其在2007年8月30日至10月15日间提交的修改后的前5集剧本和6—10集剧本;并且,嘉润天合公司在2008年1月20日还致函欧阳琴书要求其修改已经提交的剧本并继续创作未完成的剧本,但欧阳琴书并未对已经提交的剧本进行修改。因此,欧阳琴书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嘉润天合公司认可其创作的剧本,其要求嘉润天合公司支付第四期、第五期费用及利息的反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欧阳琴书创作的剧本未达到嘉润天合公司的要求且不再继续创作,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鉴于嘉润天合公司聘请欧阳琴书担任《中国大考场》编剧的目的在于创作出符合要求的剧本并进行电视剧的拍摄,由于欧阳琴书的上述违约行为,导致剧本未能创作完成,电视剧无法进行拍摄,嘉润天合公司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故嘉润天合公司有权据此要求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涉案编剧合约的解除系欧阳琴书的违约行为所致,欧阳琴书应当返还嘉润天合公司已支付的创作费用。但欧阳琴书已经完成了故事梗概和分集大纲的创作,嘉润天合公司亦认可欧阳琴书创作的此部分内容,故嘉润天合公司应就欧阳琴书的上述创作支付相应的创作费用,欧阳琴书应将此部分费用之外的其他费用返还。关于创作费用的具体数额,本院根据欧阳琴书付出的劳动、所完成故事梗概、分集大纲在剧本创作中的重要程度以及编剧合约关于创作费用的约定等因素酌情确定为6万元。由于欧阳琴书已经实际收取了嘉润天合公司20万元创作费用,故欧阳琴书应当返还14万元。

对于嘉润天合公司关于欧阳琴书另行接受其他编剧工作的诉称,以及要求欧阳琴书赔偿律师费2万元的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北京嘉润天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欧阳琴书于二00七年三月三十一日签订的编剧合约;

二、欧阳琴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北京嘉润天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十四万元;

三、驳回北京嘉润天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欧阳琴书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4600元,由北京嘉润天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600元(已交纳),由欧阳琴书负担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反诉费2300元,由欧阳琴书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谢甄珂

人民陪审员杨惊晖

人民陪审员李京华

二00八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苏志甫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3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