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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国法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智海扬帆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7)海民初字第754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海民初字第7547号

原告北京万国法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东里X号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淑梅,北京万国法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志萍,北京万国法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智海扬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昊海楼AX号。

法定代表人鲁某某,总经理。

原告北京万国法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万国公司)诉被告北京智海扬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海扬帆)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万国公司委托代理人史淑梅、邱志萍,智海扬帆公司法定代表人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国公司诉称:2007年4月,我公司员工发现被告出售侵犯我公司版权的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专题讲座系列图书(每套七册)以及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新航向系列中《重点法条解读》的盗版书籍。给我方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赔偿x元的经济损失;2、赔偿律师费3000元;3、赔偿交通费500元、材料印制费100元、购书费280元;4、负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智海扬帆辩称:我方未销售过涉案图书。

经审理,本院对案件事实确认如下: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专题讲座系列图书包括:①.《民法60讲》;②.《刑法48讲》;③.《理论法学•行政法59讲》;④.《诉讼法50讲》;⑤.《国际法学•商经法53讲》;⑥.《司法制度•论述题22讲》;⑦.《国家司法考试专题讲座配套练习》七本,全套总定价388元人民币。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新航向系列图书中包括《重点法条解读》一书,定价75元。万国公司通过与上述各图书作者签订《著作权归属协议》,取得上述图书的著作权。万国公司与人民法院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授予人民法院出版社关于上述图书的专有出版权。

人民法院出版社于2007年6月5日出具《盗版图书鉴定函》称:其出版的正版上述图书封面采用200克铜,光膜局部磨砂UV;其中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专题讲座系列正文采用55克浅黄色书写纸,新航向系列中的《重点法条解读》正文采用55克白色书写纸。市场上盗版图书在正文用纸和封面工艺上有显著差异,系侵权复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出具的(2007)京国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载明:2007年5月10日,万国公司代理人邱志萍在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昊海楼二层甲X号购买了《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专题讲座系列》(7本一套)两套及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新航向系列《重点法条解读》两本。公证人员对上述行为进行了现场监督。

另查,此处为智海扬帆的经营场所。

以上事实,有万国公司提供的著作权归属协议、公证书,人民法院出版社提供的图书出版合同,盗版图书鉴定函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据人民法院出版社与万国公司签订的著作权归属协议,万国公司享有涉案图书作品的著作权。鉴于智海扬帆未提交任何关于涉案图书进货渠道的证明以证明其来源合法,故本院认定智海扬帆销售的涉案图书并非经过万国公司认可出版的正版图书,其行为构成侵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鉴于万国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损失或者智海扬帆因侵权所获利润,本院适当考虑包括正版图书售价、万国公司为本案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智海扬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北京万国法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四千元。

如被告北京智海扬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七十四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智海扬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李东涛

代理审判员陈坚

人民陪审员刘卫星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郭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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