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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与刘某乙山林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长中民再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再审被申请人)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再审申请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刘某甲与被上诉人刘某乙山林纠纷一案中,因刘某甲没有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且上诉人刘某甲要求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刘某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旷学瑛

审判员王发强

代理审判员游浩然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严新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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