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皇冠文化出版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省台北市松山区X路一二О巷五О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平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王韵,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自立,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华侨出版社,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院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方鸣,社长。
委托代理人陈鹰,北京陈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皇冠文化出版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华侨出版社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北京皇冠文化出版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24日以双方已就《张爱玲文集精读本》一书的侵权问题达成和解协议且赔偿款8万元人民币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华侨出版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皇冠文化出版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皇冠文化出版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25元人民币,由皇冠文化出版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张剑
代理审判员宋光
二ΟΟ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赵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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