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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甲诉唐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纠纷案

时间:2005-04-2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北行初字第16号

河北省唐山市X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5)北行初字第X号

原告常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河北省滦县人,滦县X镇X村农民,现在河北省第一劳动教养管理所被执行劳动教养。

委托代理人祝瑞英,唐山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常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滦县人,滦县X镇X村农民,现住(略),系原告之侄。

被告唐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董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唐山市公安局法制处审批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高某,滦县公安局法制科民警。

原告常某诉被告唐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祝瑞英、常某、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某、高某到庭参加诉讼。2005年4月22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4年11月16日,被告对某告常某作出了冀唐劳字(2004)第(略)号劳动教养决定,认定2004年11月7日常某阻挠本村承包土地及殴打镇政府干部陈武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根据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某甲劳动教养1年。常某不服,诉称,其对某村高某负债提出质疑,要求用机动地给新增小孩补地、在补地之前不能将机动地发包,是有理而提,不是无理取闹,更不是寻衅滋事;同陈武发生冲突,是事出有因,双方都有责任,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原告家居农村,劳教决定中确认的原告的违法行为发生在农村,对某告的劳动教养不符合《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原告要求撤销对某劳动教养决定。

经审理查明,2004年11月7日,原告常某所在的店坨村将机动地向村民发包。当日早晨5时许,该村村主任章某成向村民广播包地事宜,常某来到村委会办公室以不同意村委会以包地款偿还欠款为由不让分地,并要求在村里广播自己的想法,遭到了章某成的拒绝。8时许,常某来到了承包土地现场,向正在测量土地的村干部彭某春要量地用的尺子,彭某春把尺子给了常某。常某向协助店坨村包地的古马镇政府干部和本村干部提出质疑,要求解释本村高某负债的原因及不给新出生人口补地的原因。古马镇镇长助理陈武让人取来滦县县委农工委在张建武等村民上访后作出的关于店坨村土地承包等有关土地问题的调查报告,并让古马镇农经委员李某江当场宣读,常某不让宣读并把调查报告要过来,装进自己口袋。常某对某武说,昨晚(11月6日晚)陈武给一个村民打电话,要求其包地时不要闹,事后给他好处。陈武说常某没有根据胡说。常某开始纠缠陈武,要求解释。他追在陈武身后,多次用肩膀顶撞陈武,许多群众也随着起哄。直至中午,包地工作也未能开展。镇政府工作人员要离开现场时,常某又躺在他们乘坐的大客车下不让他们离开,其他一些群众也效法,致使镇政府工作人员无法离开。常某仍追着陈武,并用肩膀顶撞他,陈武被迫躲来躲去,其他镇干部从中劝解,常某的女儿常某娟对某武等人说,常某脑子有病,不要拽他,并上前拉陈武,陈武一甩身,常某娟倒地昏迷不醒。常某拉住陈武要陈武为常某娟看病,在众人劝解拉扯中,常某倒地抱住陈武大腿,拿起陈武的皮鞋打陈武头部及其它部位,其他某些村民也乘机殴打陈武,当时包地现场非常某乱。下午4时许,古马镇派出所干警将常某娟、陈武等送往医院,店坨村的包地工作未能正常某行。陈武为常某娟支付了医疗费,陈武被鉴定为轻微伤。11月16日,被告以常某寻衅滋事决定对某劳动教养1年,17日常某被送至河北省第一劳动教养管理所执行劳动教养。

上述事实有对某甲的讯问笔录、对某武、常某娟、彭某春、章某成、王某海、李某江、徐某武、张建武等人的调查笔录、法医鉴定、劳动教养决定书、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常某对某村村务有意见,应通过合法合理的正常某径反映问题、解决问题。常某没有采取上述途径,而是通过强行干预、肆意阻挠等方式阻碍村委会、镇政府正常某作的开展。常某肆意取闹阻挠本村承包土地并殴打镇政府干部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扰乱了正常某社会治安秩序。被告对某甲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主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因随着劳动教养制度的发展,劳动教养的对某已不局限于《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范围,因此,原告以自己是农民、行为发生在农村不属于劳动教养对某的主张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2004年11月16日对某告作出的冀唐劳字(2004)第(略)号劳动教养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某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倪景明

审判员王某梅

代理审判员陈丽芝

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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