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华夏出版社退休干部,住(略)。
被告军事谊文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安定门外黄寺大街乙X号X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总编。
委托代理人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军事谊文出版社编辑部主任,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兵,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著作权人身权、财产权纠纷
原告长期从事姓氏图腾文化研究,于2002年1月创作完成了129幅姓氏图腾始原作品,以美术与书法相结合的图形形式诠释了129个姓氏的每部分的立姓含义,后原告将上述129幅作品授权王某红在其策划的系列图书《百家姓书库》中使用,每幅作品使用费人民币150元。2002年4月出版的《百家姓书库》一书中注明“图腾设计王某甲”,原告对该书中的姓氏图腾始原作品享有著作权。2007年4月,被告军事谊文出版社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出版发行的《徜徉姓氏丛林》一书中使用原告设计的姓氏图腾始原作品共计100姓(含吴姓的重复使用),均未署原告姓名,也未指明出处。原告以著作权被侵犯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徜徉姓氏丛林》;2、被告在《新闻出版报》、《光明日报》上刊登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3、被告赔偿原告损失x元;4、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x元;5、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经询,被告要求与原告调解解决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军事谊文出版社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停止出版发行《徜徉姓氏丛林》一书。
二、被告军事谊文出版社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新闻出版报》上刊登声明,确认《徜徉姓氏丛林》一书所使用图腾设计的作者是王某甲。
三、被告军事谊文出版社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王某甲支付人民币三万二千元。
案件受理费九百六十三元,由被告军事谊文出版社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岳鹏
人民陪审员宋冰
人民陪审员王某照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洪成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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