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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某某等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等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8)西民初字第983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西民初字第9830号

原告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陆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龙,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X路X号。

被告王某某,女,朝鲜族,X年X月X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北京市西城区万家马甸邮币卡市场x。

本院于2008年7月30日受理原告华某某、陆某某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王某某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8年9月2日以需要重新取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某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某某、陆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田燕

审判员武彧

审判员李岳鹏

二OO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付广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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