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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瑞得在线思无界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8)丰民初字第956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丰民初字第9564号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路X街X号怡景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执行总裁。

委托代理人王志平,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寇科研,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被告北京瑞得在线思无界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万柳园小区X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瑞得在线思无界上网服务有限公司网管,住(略)。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凯公司)诉被告北京瑞得在线思无界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得在线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寇科研,被告瑞得在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凯公司诉称:2007年5月21日,韩国电视剧《宫S》的版权人韩国MBC公司(x,以下简称MBC公司)将该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我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行使,授权期限2年,自2007年5月21日起至2009年5月21日止。被告未经我公司许可,以盈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通过计算机向公众提供涉案节目在线播放、下载等互联网上网服务。我公司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传播上述电视剧的行为侵犯了我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2、被告赔偿公证费1200元、律师费1800元、交通住宿费约2000元等合理支出费用共计5000元。

被告瑞得在线公司辩称:原告不具有影视作品《宫S》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他著作权,其诉讼主体不适格。即使原告享有这些权利,其也无证据证明我方侵权。此外,原告提供的影视播放并不收费,该系统和会员联网打游戏是两个入口,该入口并不收费。故原告主张赔偿金额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我方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07年5月21日,MBC公司出具节目权益证明书,证明其拥有韩国电视剧《宫S》的版权,并将该电视连续剧之中国大陆地区内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电脑终端)授权给中凯公司,并授权中凯公司处理地区内盗版行为,授权期限为自授权书签署之日起2年。

2007年8月21日,韩国著作权审议调停委员会北京代表处出具KCC第x-X号证明书,确认韩国电视剧《宫S》由MBC公司委托x公司制作,且MBC公司对该影视作品享有中国地区著作权。

涉案电视剧由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发行,北京东方影音公司出版。出版物彩封片名《宫S》,封面、光盘表面署名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发行、北京东方影音公司出版,国权像字X-X-X号,文像进字(2007)X号,ISRC编码为CN-AX-X-X-00/V.J9。

2007年6月27日,中凯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区公证处公证人员监督下对瑞得在线公司所经营的网吧向公众提供电视剧《宫S》等的在线播放服务情况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具体操作过程如下:点击该网吧电脑桌面上的“网吧影院”图标,进入名为“中国网吧在线”(美好比邻网吧)的网页(地址为//x.x.x.com/x.asp),在该网页的“找片”栏内输入“宫S”等影视作品名称进行搜索,在其中“宫S”的搜索结果页面点击“我要观看”,进入电视剧《宫S》的剧情介绍页面,进而在该页面的“收看地址”栏分别点击“宫s01”、“宫s14”、“宫s20(完)”,开始播放该片第一集、第十四集以及第二十集等影视作品。中凯公司为此次公证支付公证费1000元。

中凯公司向本院提交其2008年2月26日与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并向本院提交x元的律师费发票,且称该x元律师费中的1800元系为本案所支出。

瑞得在线公司没有提供证据。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韩国著作权审议调停委员会北京代表处出具的KCC第x-X号证明书、韩国MBC公司出具的节目权益证明书、电视剧《宫S》DVD、北京市海淀区公证处(2007)海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中凯公司与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所签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和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电视剧《宫S》经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发行、北京东方影音公司出版,为合法出版物。根据韩国著作权审议调停委员会北京代表处出具的KCC第x-X号证明书,本院认定韩国MBC公司对电视剧《宫S》享有著作权。根据韩国MBC公司出具的节目权益证明书,本院认定中凯公司为电视剧《宫S》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人。

根据中凯公司对瑞得在线公司所经营的网吧向公众提供电视剧《宫S》的在线播放服务情况所进行的证据保全,访问“中国网吧在线”网页的网吧用户必然认为瑞得在线公司系“中国网吧在线”网页所涉影视内容的提供者。在瑞得在线公司对此未提交任何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瑞得在线公司在其经营的网吧通过“中国网吧在线”网页向公众提供电视剧《宫S》的在线播放服务并获得经济利益,此举未经电视剧《宫S》的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人中凯公司许可,必将导致中凯公司行使电视剧《宫S》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预期利益或许可利益受损,已侵犯了中凯公司对电视剧《宫S》所享有的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应依法承担向中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侵权责任。关于被告称其提供的影视播放并不收费,并未获得经济利益的意见,没有事实根据,本院不予采信。

鉴于涉案的电视剧《宫S》使用范围限于特定的网吧环境内,消费群体特定、收费方式特定,本院综合考虑电视剧《宫S》的知名度、瑞得在线公司的主观过错以及其他侵权情节等因素依法确定该经济损失数额,不再全额支持中凯公司的诉讼请求。对于中凯公司支出的律师费和公证费用,本院亦依上述情况予以酌定。中凯公司要求瑞得在线公司赔偿交通住宿费2000元,缺乏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瑞得在线思无界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八千元;

二、驳回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北京瑞得在线思无界上网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千四百元,由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二千元(已交纳),由北京瑞得在线思无界上网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一千四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李丕赋

人民陪审员殷一弘

人民陪审员卢瑞云

二○○八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刘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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