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艳阳天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情缘坊婚庆礼仪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08)二中民终字第13828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二中民终字第138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艳阳天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西侧平房FX房间。

法定代表人赵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翔,北京市柴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苗玉亮,北京市荣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情缘坊婚庆礼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友金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赵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琦,北京市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艳阳天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艳阳天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情缘坊婚庆礼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情缘坊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8)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上诉人情缘坊公司在原审诉称:原告系专业从事婚庆礼仪经营的公司,在行业内享有良好的信誉和口碑。原告的全部业务均是由客户通过浏览公司网站的宣传内容,在对原告业务有一定了解之后,与原告业务人员进行沟通、联系,最后决定是否订购所需婚庆服务的方式进行。2008年1月,原告发现被告公司网站内容完全抄袭自原告网站,包括网页的版式设计、文字、图片均一致,侵害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致原告营业收入大幅下降。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在一家北京市范围内发行的报刊上公开赔礼致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以及合理支出657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上诉人艳阳天顺公司在原审辩称:原告并未出示其主张权利的网站内容,原告所作公证仅能反映被告网站情况,无法进行网站内容、设计风格等的对比,原告主张被告抄袭并无事实基础。而且,互联网上有关婚庆公司的网站内容大致雷同,原告并未证明其是主张权利网站的著作权人。被告网站是被告委托他人制作,在被诉侵权后已经更新了网站内容。原告所要求的赔偿数额没有依据。故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以下事实:原告与被告均系从事婚庆服务的企业法人。2005年9月24日,原告与案外人世纪雷龙公司签订《网站建设合同》,由原告提供企业材料及图片,委托世纪雷龙公司进行网站建设。网址为www.x.com的网站建设完成后,世纪雷龙公司于同年10月18日上传于互联网。该网站首页页眉显示栏目内容,包括“公司简介、新闻中心、服务项目、服务价位、组织机构、新婚手册、在线留言、联系我们、鲜花速递”9个栏目,网页左侧上端是动画人物手指“新人新喜”字样,下端紧随“祝福某某先生-某某小姐新婚愉快”,网页右侧上端以两只蝴蝶图案装饰“车队展示”字样,下端紧随各种婚车图片。页面内容包括“公司简介、更多服务、最新留言”等,在“更多服务”项下包括“婚礼用车、婚礼展示”等项目,每个项目均为文字与图片相配合,页面下端为深色长条,两端为自左向右的箭头,中间为两个并排的心形图案,并标注“情缘坊”,长条下方为版权公示以及原告公司的联系方式,同时注明技术支持为“世纪雷龙”。整个网站内容使用大量婚庆现场图片,包括“鲜花场地、草坪婚礼、纱幔、气球门”等等。经世纪雷龙公司确认,网站内容上传后,仅于2007年12月在网站首页增加“鲜花速递”组项,并添加动画x,其他内容包括首页在内的各组项及页面均未曾修改,与上传时完全一致。原告就其网站上使用的相关婚礼现场、开业庆典的图片,出示由原告法定代表人赵某乙拍摄的数码照片组,包括地点为航空俱乐部的四次草坪婚礼照片系列,地点分别为海军第三幼儿园、顺义国美电器城、眉州东坡酒楼的开业庆典系列,地点为深圳大厦、保利大厦的冷焰火系列,地点为北京怀柔水库的热气球婚礼场景系列,地点为贵宾楼的纱幔场景系列,地点为金百万清河店的室内场景系列,地点为红太阳生态园和昆仑饭店的鲜花场地系列,地点为好世界饭店、国际饭店、赛特饭店的烛光场景系列。同时赵某乙明确其所拍摄的上述照片的所有权利归属于原告。网站上有35幅图片选自上述照片组。婚车图片不是原告自行拍摄。网址为www.x.com的网站系被告所有。2008年1月24日,原告经公证程序,保存网址为www.x.com网站的相关网页内容。经比对,两个网站内容基本雷同,表现在:一是网站的整体布局、栏目设置、文字内容、网页风格、配图等基本一致,视觉效果完全一样;二是两者不一致部分仅体现在主体方面,即内容改动部分为原、被告名称及各自联系方式,策划导师由原告法定代表人赵某乙变更为被告法定代表人赵某甲,配图部分将原告“主持策划、婚礼摄像”的人物图片调整为场景图片,上述人物均系原告公司工作人员。关于配图部分,被告所提供的照片与其网站使用图片数量、内容、大小完全一致,且未说明照片拍摄背景。原告成立于2005年10月19日,其公司2005、2006年度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载明原告公司的税后利润分别是负4000元和9700元。2008年1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下发给原告2007年度企业缴税情况通知书,载明原告2007年度申报营业税为3725元,合计税款为4217.5元。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税率为5.5%。被告已经删除原告主张权利的相应网页内容,对网站进行了更新。原告亦表示放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公司网站的网页内容,属于一种独特构思的体现,具备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应视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该网站系原告委托他人建设,双方合同约定网站所有人即原告享有网站内容的权利,故原告对其网站中的网页享有著作权。同时,根据原告提供多组婚庆现场的数码照片以及拍摄人员赵某乙的证明,可以证明原告享有其网站上所使用的属于上述照片系列中35张图片的著作权。至于网页中其他图片以及背景音乐等,原告未举证证明权利来源,对网页的该部分内容,原告不单独享有著作权。虽然被告否认原告的上述权利,但被告仅凭其提供的临朐喜尚喜婚庆礼仪服务有限公司网站打印页面,尚不足以否认原告对其网站网页以及图片享有的权利。根据世纪雷龙公司作为网站建设者和技术支持方出具的声明,以及经世纪雷龙公司确认的原告网站所有网页的打印件,可以确定原告网站内容在网站建成上传后,除2007年12月在网站首页增加“鲜花速递”组项外,其余内容均未变更。同时根据公证人员陈述其在公证过程中,所翻看的原、被告各自网站几个页面内容基本一致的意见,确认被告网站内容在公证时与原告网站内容构成实质性相似。虽然被告主张其网站系委托案外人建设,亦出示了其网站中使用的相应图片,但被告并未出示网站建设方的创作声明,所出示图片亦无权利主体声明,故被告认为其网站内容系自行设计完成的主张,不能成立。被告将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网页的内容以及图片,作为自己网站内容上载到国际互联网上,侵犯了原告公司享有的著作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北京艳阳天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一家北京市范围内发行的报刊上,公开向原告北京情缘坊婚庆礼仪有限公司致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本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于相关媒体,费用由被告北京艳阳天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北京艳阳天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情缘坊婚庆礼仪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以及合理支出共计三万元。三、驳回原告北京情缘坊婚庆礼仪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艳阳天顺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情缘坊公司的诉讼请求。其理由是:1、情缘坊公司只提交了所谓“侵权网站”内容,没有提交自己网站内容,无法认定侵权。2、情缘坊公司网站擅自使用他人婚礼照片,是侵权的,不应受法律保护。3、原审判决的赔偿数额没有事实依据。情缘坊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后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同。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是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其中,被上诉人情缘坊公司请求保护的网页内容,除信息文字外,还包括婚礼图片以及内容的色彩搭配和背景音乐,它们既体现了情缘坊公司提供服务的特色,同时也是一种独特构思,具备独创性,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对于委托作品,著作权由委托方与受托方通过合同约定。根据情缘坊公司与世纪雷龙公司的约定,情缘坊公司对网页享有著作权。情缘坊公司提供了多组婚庆现场的数码照片证据以及拍摄人的证明,完成了举证责任。艳阳天顺公司未能以充分证据予以反驳,据此,认定情缘坊公司享有其网站上所使用的属于上述照片系列中35张图片的著作权。至于网页中其他图片以及背景音乐等,情缘坊公司未举证证明权利来源,对网页的该部分内容,情缘坊公司不单独享有著作权,不能单独以本公司名义起诉。虽然艳阳天顺公司否认情缘坊公司的上述权利,但其仅凭其提供的临朐喜尚喜婚庆礼仪服务有限公司网站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情缘坊公司享有著作权。虽然情缘坊公司未对自己网站的内容进行公证,但是,根据案外人世纪雷龙公司出具的声明,以及经世纪雷龙公司确认的情缘坊公司网站所有网页的打印件,可以认定情缘坊公司网站内容在网站建成上传后,除2007年12月在网站首页增加“鲜花速递”组项外,其余内容均未变更,由此确认了情缘坊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内容的真实性。鉴于双方网站页面内容基本一致,可以确认艳阳天顺公司网站内容在公证时与情缘坊公司网站内容构成实质性相似。虽然艳阳天顺公司主张其网站系委托案外人建设,亦出示了其网站中使用的相应图片,但艳阳天顺公司并未出示网站建设方的创作声明,所出示图片亦无权利主体声明,故艳阳天顺公司辩称其网站内容系自行设计完成,证据不充分,对其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据此,可以认定艳阳天顺公司网站内容取自情缘坊公司网站。艳阳天顺公司的涉案行为侵犯了情缘坊公司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艳阳天顺公司已经删除侵权网页的相关内容,情缘坊公司亦已撤回要求艳阳天顺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故对此不再作出判决。双方系同业竞争关系,根据其经营的区域,情缘坊公司要求艳阳天顺公司在北京市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开致歉,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原审法院根据双方的经营规模,艳阳天顺公司网站使用时间,情缘坊公司网站建设的投入,两作品间的相似程度、艳阳天顺公司使用照片的数量,酌情确定的赔偿数额合理,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艳阳天顺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465元,由北京情缘坊婚庆礼仪有限公司负担465元(已交纳),由北京艳阳天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北京艳阳天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何暄

代理审判员葛红

代理审判员周晓冰

二ОО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历智宇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0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