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波•西奥多•奥罗弗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群力,北京市海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女,蒙古族,X年X月X日出生,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X路内蒙古大学集体宿舍。
被告北京庆东纳碧安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聚源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浩林,北京市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庆东纳碧安热能设备有限公司采购部主管,住(略)。
本院受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诉被告北京庆东纳碧安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华盖公司于200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盖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7元,减半收取1703.5元,由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何暄
代理审判员葛红
代理审判员周晓冰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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