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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等诉盲文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8)丰民初字第1013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丰民初字第10130号

原告许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河北省定州市卫生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住(略)。

原告胡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河北省定州市蔬菜公司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田革,河北宋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河北省保定市联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告中国盲文出版社(以下简称盲文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城内街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社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盲文出版社主任,住(略)。

原告许某某、胡某某诉被告盲文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某、胡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田革、闫某某,被告盲文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某某、胡某某诉称:我们二人系夫妻关系,共同编著了《脉法精粹》一书,该书于2001年1月由中医古籍出版社(以下简称古籍出版社)出版发行。2006年11月,许某某所在单位教师偶然发现被告将该书制作成光盘发行销售,其行为未经我们许某,也没有为我们署名,更未支付报酬。并且,被告所制作的光盘没有国家批准文号,为非法出版物。现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们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侵权赔偿金x元;2、调查取证费用及其他诉讼支出共计1500元;3、律师费x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盲文出版社辩称:我社隶属于中国残联,是公益性出版社,不以盈利为目的,服务对象主要是残疾人,生产、销售的《脉法精粹》光盘也是服务于残疾人。这套光盘我社共生产了13套,从2005年第一季度上征订目录,到2006年第四季度下征订目录,共销售了8套。另外,5套在原告提出侵权后就下架了,至今再没有卖过。我们可以停止销售这套光盘,并补偿原告适当的费用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0年8月24日,许某某与古籍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约定许某某授予古籍出版社“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脉法精粹》作品的专有使用权”等。2001年4月26日,古籍出版社向河北省中医管理局出具证明称:“2001年1月我社出版了许某某同志编著的《脉法精粹》,共发行伍仟册,销售量很好。该书对中医脉法的研究颇有见解,是一部值得推荐的中医专业读物。”2007年12月28日,古籍出版社出具证明称:“许某某编著的《脉法精萃》由我社于2001年出版。x-x-940-9,以后重印两次。合计印数壹万册。稿费按书折价,定价25.00元,按7折给作者2500册书,并付作者印数稿酬壹仟伍佰伍拾元整”。另外,该社X年6月18日出具证明称:“《脉法精粹》一书为我社正式出版物,自2005年6月以后未再再版。”

另查,2006年,原告从被告处购买《脉法精粹》光盘一套,发票上盖有盲文出版社的财务专用章。原告还下载了云南省图书馆网站的新书通报2006年7月第5期网络打印件,其中载有《脉法精粹》(1、2、3)字样,格式为MP3。盲文出版社对这套光盘的这些复制、销售行为未经原告授权同意。

二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了律师费x元、交通费58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图书出版合同、《脉法精粹》图书、古籍出版社出具的证明三份、《脉法精粹》光盘及发票、云南省图书馆网站的新书通报2006年7月第5期网络打印件、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交通费票据和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脉法精粹》一书经古籍出版社出版发行,为合法出版物。许某某、胡某某对其编著的《脉法精粹》一书享有著作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现盲文出版社未经二原告同意以光盘形式复制和销售《脉法精粹》,侵犯了二原告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获得报酬权等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本院综合考虑《脉法精粹》一书的知名度、原告所获稿酬情况、被告的主观过错,以及其他侵权情节等因素依法确定该经济损失数额,原告主张明显过高,不再全额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对于原告支出的律师费及其他诉讼支出,本院亦依上述情况予以酌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盲文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许某某、胡某某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一万五千元;

二、驳回许某某、胡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五百三十元,由许某某、胡某某负担一千元(已交纳),由中国盲文出版社负担一千五百三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李丕赋

代理审判员康运

人民陪审员田铮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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