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冀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皇岛碧海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秦皇岛滨海大道X号林海度假村。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冬梅,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皇岛市景讯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戴河区北岭小区。
法定代表人冯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秦皇岛碧海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碧海旅行社)与秦皇岛市景讯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讯公司)不服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秦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碧海旅行社委托代理人王某、张冬梅,被上诉人景讯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景讯公司于1999年注册成立了秦皇岛市景讯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有计算机软硬件开发、网络安装、电子商务、网络信息咨询等。其开发编制的旅游网站管理程序的软件自2000年起用于其建立的秦皇岛假日旅游网站,该网站已于2001年10月10日依法登记备案。2003年,景讯公司分别与秦皇岛海燕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安荣超、秦皇岛永安旅行签订协议书,允许对方使用其开发编制的该套软件,景讯公司还同时将自己的网站转让给了秦皇岛市海燕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对方分别向景讯公司支付使用费(略)元、(略)元、(略)元。2004年3月,碧海旅行社注册成立秦皇岛碧海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并建立了北戴河易游网为其公司营运,景讯公司发现北戴河易游网使用的计算机软件与景讯公司开发编制的软件具有一致性后,于2004年5月向对方发去著作权人协商函,碧海旅行社未予答复。2004年9月2日,景讯公司向原审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请求法院对碧海旅行社网站使用的软件进行复制。原审法院于2004年9月2日作出(2004)秦知民保字第X号民事裁定,裁定对该软件进行复制,并于9月6日实施了证据保全。9月21日,景讯公司向原审法院递交起诉状,要求法院判决碧海旅行社承担侵权责任。另查明,王某、张春雨曾是景讯公司的工作人员,接触过景讯公司的该软件。2004年3月,王某成为碧海旅行社的股东之一。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碧海旅行社支付秦皇岛景讯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赔偿金(略)元,2005年9月1日前一次付清;
二、碧海旅行社立即停止使用涉案被控旅游网络管理软件;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共计1990元由景讯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90元由碧海旅行社承担。
四、其他事项双方互不追究。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并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已于二OO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在上述调解协议上签字,本院应当事人的请求特制作本调解书。
审判长李世文
代理审判员刘某波
代理审判员宋菁
二○○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曹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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