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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等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8)西民初字第1311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西民初字第13115号

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单三条X号京纺大厦五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主席。

委托代理人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法律部项目主管,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平,北京市德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滕某某,董事长。

被告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X路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二OO八年十月二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李岳鹏

审判员武彧

代理审判员田某

二OO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洪成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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