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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xx与被告沙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xx。

委托代理人林xx。

被告沙xx。

原告赵xx与被告沙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xx独任审判,于2010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x及其委托代理人林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沙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xx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86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1987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被告重男轻女,将原告视为传宗接代的工具。至X年X月X日生育儿子沙xx之前,原告还为被告生育了沙xx、沙xx等6个女儿。现3个女儿已被送养他人,1个女儿生死不明,留在原、被告身边的为女儿沙xx、沙xx和儿子沙xx。双方婚初感情尚可。但自1993年起被告有了外遇后,其对家庭不负责任,从不承担家庭日常生活开支。遇事也不与原告商量,并经常打骂原告。2009年下半年起,原、被告双方开始分居。现原告认为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彻底破裂,故请求判令:1、准许原、被告双方离婚;2、女儿沙xx、儿子沙xx随原告共同生活;3、依法分割婚后共同财产。

被告沙xx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7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沙xx、沙xx和儿子沙xx等。原、被告婚初夫妻关系尚可。现原告认为因被告有外遇,对家庭不负责任,并经常打骂原告等,故其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所在村委会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经庭审核实,本院予以确认。

因被告未到庭应诉,致本案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告诉称自被告有外遇起对家庭不负责任,并经常打骂原告,致夫妻感情破裂,但由于被告未到庭应诉,原告也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难以认定原、被告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据此,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xx要求与被告沙xx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xx

书记员徐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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