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开立尔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略)(银丰宾馆X室)。
法定代表人于某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某乙,男,51岁,满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住(略)。
被告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X号。
被告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X号。
被告北京浮士德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工业开发区X路X号。
被告中国建筑艺术发展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开立尔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北京浮士德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艺术发展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开立尔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于200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开立尔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需要进一步取证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开立尔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北京开立尔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担65元(已交纳)。
审判长李有光
代理审判员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党淑平
二OO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德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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