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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大地仪器设备中国有限公司诉北京欧美大地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03)一中民初字第63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一中民初字第635号

原告欧美大地仪器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葵涌梨木道73-X号海晖中心1205-X室。

法定代表人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涉外代理部部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章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欧美大地仪器设备中国有限公司董事经理,住(略)。

被告北京欧美大地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胡同X号X室。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俊友,北京市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健,上海市毅石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原告欧美大地仪器设备中国有限公司(简称欧美大地中国公司)诉被告北京欧美大地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简称北京欧美大地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美大地中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和章某,被告北京欧美大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俊友和郭健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告欧美大地中国公司诉称:一、原告于1987年11月在香港成立,主要从事引进世界先进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所使用的各种检测与测试仪器设备。欧美大地仪器设备中国有限公司的名称正式注册于1994年10月6日。自1995年以来,原告陆续在北京、上海设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欧美大地”是原告使用多年的公司字号名称和品牌,经多年广泛宣传和卓有成效的市场营销,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在诸多专业媒体上发布广告,参加专业展览会,举办产品推介会,“欧美大地”已成为原告的代名词和信誉保证,并在国内仪器设备经销行业享有较高某认知度。原告依法享有对“欧美大地”这一字号的在先权利。二、被告注册成立于2001年12月4日,明显晚于原告在中国内地、北京地区使用“欧美大地”的时间。被告法定代表人沈某某曾在北京市京申精密试验仪器厂这家业内公司供职,并代表其与经原告授权成立的广州欧美大地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签署《购销合约》。在此情形下,沈某某注册成立被告,属恶意注册,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和基本商业道德。三、被告使用与原告相同的字号进行业务经营,散发宣传材料,且经销相同产品,并剽窃、盗用原告的宣传资料作为自己的销售资料在网站上发布,导致业内其他经营者及用户产生混淆,误认为被告是原告的投资公司,或者存在关联关系,对原告公司声誉造成严重损害。综上,原告认为,被告恶意注册并使用原告在先使用的知名字号“欧美大地”,违反了巴黎公约、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据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欧美大地”字号,并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变更企业字号;2、在《工程质量》等刊物上刊登启事,向原告赔礼道歉;3、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其因不正当竞争行为而给原告欧美大地仪器设备中国有限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4、向原告赔偿欧美大地仪器设备中国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5、承担本案证据保全费、诉讼费、律师费。

被告北京欧美大地公司辩称:一、被告合法注册,依法享有企业名称权,并在登记机关辖区内受到保护。按照巴黎公约的规定,原告企业名称的全称可以受到保护,其对字号无权主张权利。二、原告与被告的经营范围不同,经营的产品大部分不同,销售渠道不同,其也没有突出使用“欧美大地”字号,因此,被告系依法经营,主观上没有恶意,其行为也不会造成用户的混淆和误认。三、被告无侵权行为,也未给原告造成损害后果,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欧美大地仪器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于1987年11月成立于香港,主要从事引进各种监测与测试仪器设备。该企业名称正式注册于1994年10月6日。1995年,欧美大地中国公司授权黄粤、叶旅平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欧美大地”商号注册公司。1995年9月26日,黄粤和叶旅平登记注册广州欧美大地仪器设备有限公司。2000年3月13日,广州欧美大地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在成都设立西南办事处。1999年10月22日和2000年10月25日,欧美大地中国公司分别在北京和上海设立代表处。1999年至2001年期间,欧美大地中国公司先后在《传感器世界》、《工程爆破》、《岩土工程界》、《爆破》、《工程地质学报》、《工程质量》、《公路交通科技》刊登了其公司简介和所代理的产品广告。

2001年12月4日,北京欧美大地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其经营范围为:销售机械设备、电器设备、仪器仪表;建筑设备租赁服务(起重设备除外)。北京欧美大地公司成立后,在《施工技术》、《建筑技术》、《建筑工人》和《工程质量》上刊登了公司简介和其经营的产品广告,主要从事代理国内外先进测试仪器设备。

欧美大地中国公司认为北京欧美大地公司使用“欧美大地”作为字号进行经营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故于2003年1月16日诉至本院。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被告北京欧美大地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停止使用“欧美大地”字号,并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变更企业字号;

二、原告欧美大地仪器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三千五百一十元,由原告欧美大地仪器设备中国有限公司和被告北京欧美大地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各负担一千七百五十五元(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静

代理审判员姜颖

代理审判员苏杭

二OO三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芮松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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