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单某、殷某、单某与被告都某、陶某、都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单某

原告殷某

原告单某

被告都某

被告陶某

被告都某

原告单某、殷某、单某与被告都某、陶某、都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单某并作为原告殷某、单某的委托代理人,被告都某并作为被告陶某的委托代理人,被告都某、陶某、都某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单某、殷某、单某诉称,原、被告系相邻关系。1996年被告违章在公共走道沿原告窗户外搭建了一扇铁门,不但影响了公共走道的通行,还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光线、通风。2010年7月,当地物业公司向被告发出违规行为整改通知书,责令被告拆除铁门,但被告仍然不予配合,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拆除安装在公共走道中的铁门,停止对原告采光权、通风权的侵害,排除对原告的妨碍,恢复公共走道原样,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都某、陶某、都某辩称,被告于1996年安装了铁栅门,原告同意并无异议。2010年6至7月,双方在有关部门参与下进行调解,原告要求被告改变铁栅门开启方向和不得在铁栅门放置物件,被告已经履行。因被告安装的铁栅门对原告通风、采光、通行都某有影响,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原告对自己诉讼主张提供下列证据:一、房地产权证一份,证明原告是本市X路X弄X号X室的房屋产权人;二、照片三张,证明双方房门位置关系;三、违规行为整改通知书二份,证明被告安装铁门是违章的,并侵犯了原告的权利。经质证,被告表示对日期为2010年6月21日的整改通知书不知情,对其余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

被告对自己的主张提供发票一张为证,证明被告在诉前与原告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后,已经对铁栅门进行了整改。经质证,原告对发票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双方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隔壁邻居,为各自房屋的产权人。1996年,被告在其所有的本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进户门外安装了一扇铁栅门,将原告房屋的窗户也拦在其中。2010年6至7月,原、被告为此先后二次调解。在调解中,原告要求被告将铁栅门改为朝内开启并拆除安装在铁栅门上的纱窗等,此后被告改变了铁栅门开启方向,但又在铁栅门上安装了新纱窗。2010年7月21日,当地物业公司向被告发出违规行为整改通知书,要求被告在一周内拆除铁门,但被告没有拆除。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支持其诉请。

本院认为,房屋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房屋业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被告在本市X路X弄X号X室进户门外安装的铁栅门,对原告通行及房屋采光、通风均构成妨碍。原告要求被告拆除系争铁栅门,事实清楚,理由充分,依法有据,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都某、陶某、都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安装在本市X路X弄X号X室进户门外的铁栅门拆除,恢复原状。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被告都某、陶某、都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炳

书记员翁宣磊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相邻关系 纠纷 被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1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