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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明标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与北京中经正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民事调解书(2004)高民终字第11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高民终字第1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明标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上园村X号红果园宾馆X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宋书国,北京市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61岁,北京明标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技术委员会主任,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经正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略)(A1区)十层X号。

法定代表人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某,男,汉族,31岁,北京中经正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A1区)十层X号。

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上诉人北京明标企业管理咨询中心(简称明标中心)因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判令北京中经正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简称中经正泰公司)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北京中经正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在《中国教育报》上刊登声明,以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二、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北京中经正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给付北京明标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人民币叁万元整;

三、案件受理费共计x元,北京明标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与北京中经正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各负担551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继祥

审判员孙苏理

审判员胡平

二○○四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孙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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