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开立尔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于某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某乙,男,满族,53岁,该公司职工,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晨,北京市众天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丙,男,汉族,63岁,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经理,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男,34岁,该公司高某法律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丙,男,汉族,63岁,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经理,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浮士德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工业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辛敏盛,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艺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戊,男,汉族,24岁,该公司职工,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己,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汉族,30岁,该委员会干部,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房地产开发市场,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辛敏盛,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辛,男,汉族,35岁,该开发市场职工,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X号B段。
法定代表人李某壬,行长。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男,汉族,39岁,该分行住(略),住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X楼丙门X号。
委托代理人苏海峰,北京市伟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电视台,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癸,台长。
委托代理人田振华,北京市海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青年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东里X号院A栋。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凌云,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日报报业集团(北京日报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任丽颖,北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某,女,27岁,北京晚报广告部法律事务专员,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精品购物指南》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村X街X号北门西侧。
法定代表人孟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陆某,女,汉族,34岁,该报社法律主管,住(略)。
上诉人北京开立尔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简称开立尔公司)、上诉人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贸股份公司)因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一中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4年2月16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3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立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某甲、委托代理人于某乙,国贸股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晨、李某丙,中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国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某某、李某丙,北京浮士德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简称浮士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辛敏盛,中国建筑艺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建筑艺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戊,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北京市房地产开发市场的委托代理人辛敏盛、刘某辛,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简称工商银行北京分行)的委托代理人郑某某、苏海峰,北京电视台的委托代理人田振华,北京青年报社的委托代理人凌云,北京日报报业集团(北京日报社)(原北京晚报)的委托代理人任丽颖到庭参加诉讼。《精品购物指南》报社未派员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明,1999年6月17日,开立尔公司作为承租人与出租人国贸股份公司签订第ED/E-A-030-X号《租约》(简称“开立尔公司租约”),约定开立尔公司于1999年12月28日至2000年1月3日向国贸股份公司租用展览大厅用于某办世纪约千禧情1999-2000年北京房地产交易展示会(简称世纪约千禧情房展会)。
签约当日,开立尔公司支付给国贸股份公司第一笔租金人民币x元。
1999年11月1日,国贸股份公司(甲方)与浮士德公司(乙方)签订第ED/A060-X号《协议书》(简称“浮士德公司协议书”),就于1999年12月21日-1999年12月26日在国贸中心展览大厅共同举办99中国北京冬季房地产展示交易会(简称“99冬季房展会”)的有关事项,达成协议。
“浮士德公司协议书”签订后,多家报纸刊登了“99冬季房展会”的广告。1999年10月26日的《北京晚报》,10月27日和11月3日的《北京青年报》刊登的广告中载明该房展会的主题是“冬季房展开先河定盘国贸年年冬”,主办单位为国贸有限公司。11月11日的《北京青年报》,11月16日和11月30日的《精品购物指南》,12月1日和12月22日的《北京青年报》,12月21日的《北京晚报》刊登的广告则将房展会主题定为“继春秋房展之辉煌创冬季房展新品牌”,11月30日以后的广告中,主办单位变更为北京市房地产开发市场。
1999年12月1日,开立尔公司委托北京元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某在《生活时报》发表《律师严正声明》,要求国贸股份公司、国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展馆内自办大型房展会及立即终止在99年12月和2000年1月将展馆租给他方承办(或变相承办)大型房展会等严重违反承诺违反行规之行为,并赔偿开立尔公司等之损失。12月15日和12月16日,国贸股份公司和国贸有限公司对此分别致函开立尔公司,对上述声明予以反驳。
1999年12月23日至12月26日,“99冬季房展会”如期举行。在该房展会的邀请函上载明“冬季房展开先河定盘国贸年年冬”。在该房展会的会刊上载明,主办单位:北京市房地产开发市场,承办单位:中国建筑艺术发展公司、浮士德公司,协办单位:北京电视台、工商银行北京分行。
原定于12月30日至2000年1月2日举办的“世纪约千禧情房展会”未能如期举行。依据现有证据,开立尔公司在1999年12月1日之前,没有对外发布关于“世纪约千禧情房展会”的广告。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北京举办冬季大型房地产展示会这一具有商业价值的创意是由开立尔公司最早提出并着手实施的。在唯一体现这一创意的“开立尔公司租约”中,开立尔公司并没有与国贸股份公司订立保密条款,也没有其他证据可以确定国贸股份公司应当就该创意承担保密义务。开立尔公司没有提交表明其对该创意采取过保密措施的证据,其主张该创意属于某业秘密,根据不足,不予支持。
作为经常举办各类展示会的国贸股份公司签订“浮士德公司协议书”时明知“99冬季房展会”在展会项目性质、消费群体、展会时间等方面与“世纪约千禧情房展会”相似,会极大影响“世纪约千禧情房展会”的举办效果,必然给开立尔公司带来经济损失。但始终没有将此情况通知开立尔公司,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主观上具有恶意,客观上侵犯了开立尔公司的合法权益,对于“世纪约千禧情房展会”没有如期举办负有责任。
由于某贸有限公司事后退出了主办和承办“99冬季房展会”,也没有证据证明国贸有限公司曾因此获利,故其不应承担有关民事责任。
根据开立尔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浮士德公司、建筑艺术公司、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房地产开发市场、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北京电视台等被告是在知道开立尔公司举办“世纪约千禧情房展会”计划后参与主办、承办、协办“99冬季房展会”,不能证明上述被告有主观恶意。开立尔公司主张上述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开立尔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北京晚报社、北京青年报社及《精品购物指南》报社是在明知国贸股份公司在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下而发布广告。开立尔公司主张上述三被告协助实施了侵权行为,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就国贸股份公司实施的侵犯开立尔公司合法权利的行为,国贸股份公司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不能证明国贸股份公司实施了侵害开立尔公司商业信誉的行为,故开立尔公司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北京开立尔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二、驳回北京开立尔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开立尔公司、国贸股份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开立尔公司上诉请求:1、国贸股份公司及国贸有限公司返还开立尔公司已交展览馆租金11.55万元并赔偿利息。2、国贸股份公司及国贸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开立尔公司世纪约千禧情1999-2000年北京房地产交易展示会可得经济收益损失1122.8万元及利息,其他被上诉人停止侵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国贸股份公司及国贸有限公司赔偿开立尔公司房展会其他资金投入30.3091万元,其他被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4、各被上诉人在99房展会宣传范围内向开立尔公司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5、国贸股份公司及国贸有限公司赔偿开立尔公司制止不正当竞争支出的律师费、调查费及其他实际支出费用23.5万元,其他被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6、国贸股份公司及国贸有限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其他被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
主要上诉理由是,1、一审判决错误认定以下事实:1)国贸股份公司不是99房展会的发起、主办及承办单位;2)国贸有限公司不是出租人并免除其相应责任及认定其退出主办和承办房展会而不承担法律责任;3)自1999年11月30日起,北京市房地产开发市场变更为主办单位;4)未追究国贸股份公司及国贸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5)未认定国贸股份公司侵害了开立尔公司的商业信誉。另外,一审没有按照全面赔偿的原则进行赔偿,所判决的赔偿与上诉人的实际损失,预期利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被上诉人的侵权情节,相关行业等因素不符。
2、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庭审中未让双方当事人充分辩论;判决书中未写明证据是否采信的理由。开立尔公司一审开庭增加的诉讼请求法院一审口头答复不予受理,未写在判决书中。一审法院未准许本案承办法官回避与本案未依法审理有很大关系。
3、一审法院没有按照上诉人起诉的“不正当竞争”的案由审理是错误的;一审判决以“开立尔公司的商业计划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作为第一、二被告是否违约及实施了不正当竞争的前提和基础是错误的;一审判决未明确租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审判决未依合同法规定作出不利于某式条款租约提供方的解释。
国贸股份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开立尔公司承担。理由是1、一审判决对国贸股份公司行为性质认定错误。2、一审判决要求被上诉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没有法律依据。3、一审法院审理过程存在程序错误,可能影响国贸股份公司的合法权益。4、一审判决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的规定,对展览会出租市场可能造成负面影响,不利于某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贸有限公司、浮士德公司、建筑艺术公司、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房地产开发市场、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北京电视台、北京青年报社、北京日报报业集团(北京日报社)及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均服从一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6月17日,开立尔公司作为承租人与出租人国贸股份公司签订租约,约定开立尔公司于1999年12月28日至2000年1月3日向国贸股份公司租用展览大厅用于某办展览会。该租约第2款载明:“展览会名称:世纪约千禧情1999-2000年北京房地产交易展示会”;第3款约定:“所需展厅:一、二号馆”“所需毛面积:5500平方米”“进馆施工时间:1999年12月28日-1999年12月29日”“展出时间:1999年12月30日-2000年1月2日”“撤馆时间:2000年1月3日”;第5款约定:“承租人于某约时支付给出租人全部场地租金的30%,即x元;承租人于1999年12月15日前将应付余款全部付于某租人……”;第6款约定:“所有款项必须用银行转账付与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展览部”;第9款约定:“出租人将严格履行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展览大厅使用者手册中要求其承担的义务。”第13款载明:“当对本合同有任何争议而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和调解,并按其明文规定程序进行。”国贸股份公司的总经理卞功在该租约上代表该公司签字。当日,开立尔公司支付给国贸股份公司第一笔租金x元。
1999年11月1日,国贸股份公司(甲方)与浮士德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就1999年12月21日至26日在国贸中心展览大厅共同举办99中国北京冬季房地产展示交易会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展览会名称:99中国北京冬季房地产展示交易会;二、展览会组织单位。主办单位: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承办单位: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展览会议分公司、中国建筑艺术发展公司、北京浮士德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三、展览地点:国贸中心展览大厅X号馆及X号馆(A、B区);四、展馆使用时间。布展时间:1999年12月21日-1999年12月22日;展览时间:1999年12月23日-1999年12月26日上午;五、双方分工。甲方:1、办理展览会的报批立项手续。2、提供展览场地,负责原建筑照明、空调的保证工作。负责保安、消防报批和验票工作。3、协调开幕式及开幕招待会。乙方:1、安排国内专业人员参观。2、负责组织国内展团参展,签订合同,收取费用。负责外地来京参观人员的住宿接待等工作。3、负责大会的总体策划和宣传活动。……七、收益分配:…2、乙方另支付甲方20万元作为主办单位的其他费用。国贸股份公司总经理卞功代表该公司在租约上签字。
“浮士德公司协议书”签订前后,多家报纸刊登了“99冬季房展会”的广告。1999年10月26日的《北京晚报》,10月27日和11月3日的《北京青年报》刊登的广告中载明该房展会的主题是“冬季房展开先河定盘国贸年年冬”,主办单位为国贸有限公司。11月11日的《北京青年报》,11月16日和11月30日的《精品购物指南》,12月1日和12月22日的《北京青年报》,12月21日的《北京晚报》刊登的广告则将房展会主题定为“继春秋房展之辉煌创冬季房展新品牌”,11月30日以后的广告中,主办单位变更为北京市房地产开发市场。
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于1999年11月10日向北京市房地产开发市场出具了“关于某意北京市房地产开发市场举办’99北京冬季房地产展示交易会的批复”。
1999年11月19日,国贸有限公司致《关于某分变更合作协议的函》于某士德公司,内容如下:“今年11月1日,贵我双方签署了由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主办、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展览会议分公司和北京浮士德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承办的“99北京冬季房地产展示交易会”的协议书,由于某期有几个房展相继举办,作为展馆的提供单位,为了规范市场,我们曾与有关各方协商,争取将展会合并举办,但无结果。鉴于某,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决定退出主办和承办该届展示会,请贵公司另行办理有关报批手续。经友好协商,原贵我双方签订之协议(ED/E-A-060-99),关于某‘中心’作为主办单位所承担的工作和应得收益之条款从即日起失效,双方同意不再追纠违约责任。该协议有关租用场馆的条款继续执行。”
1999年11月22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颁发朝工商展字99-X号《商品展销会登记证》,载明:展销会名称:99北京冬季房地产展示交易会;举办单位:北京浮士德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此后,在前述11月30日的《精品购物指南》,12月1日的《北京青年报》有关“99冬季房展会”的广告中,增加了该展销会登记证的内容。
1999年12月1日,开立尔公司委托北京元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某在《生活时报》发表《律师严正声明》,要求国贸股份公司、国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展馆内自办大型房展会及立即终止在99年12月和2000年1月将展馆租给他方承办(或变相承办)大型房展会等严重违反承诺违反行规之行为,并赔偿开立尔公司等之损失。12月15日和12月16日,国贸股份公司和国贸有限公司对此分别致函开立尔公司,对上述声明予以反驳。
北京市消防局于1999年12月20日向“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出具“北京市展览、展销活动消防审核意见书”,同意其举办“99冬季房展会”。
1999年12月23日至12月26日,“99冬季房展会”如期举行。在该房展会的邀请函上载明“冬季房展开先河定盘国贸年年冬”。印制于1999年12月的该房展会会刊上载明,主办单位:北京市房地产开发市场,承办单位:中国建筑艺术发展公司、浮士德公司,协办单位:北京电视台、工商银行北京分行。
2000年10月至12月,《北京晚报》、《北京青年报》、《精品购物指南》、《首都建设报》等报纸上刊登的文章均称“99冬季房展会”为“创始”、“首创”、“新事物”。
1999年11月9日,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作出京房地市字[1999]第X号批复,同意该局市交易所所属的北京房地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开立尔公司于1999年12月28日至2000年1月3日在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合办“世纪约千禧情房展会”。
1999年12月13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颁发朝工商展字99-X号《商品展销会登记证》,载明:展销会名称:世纪约千禧情1999-2000北京房地产交易展示会;举办单位:北京房地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原定于1999年12月30日至2000年1月2日举办的“世纪约千禧情房展会”未举行。开立尔公司在1999年12月1日之前,没有对外发布关于某房展会的广告。
2000年12月21日至24日,2000年中国北京冬季房地产展示交易会(简称“2000冬季房展会”)在中国国际贸易中心举行,主办单位为国贸股份公司。2001年12月13日至16日,2001年中国北京冬季房地产展示交易会(简称“2001冬季房展会”)在中国国际贸易中心举行,主办单位为国贸股份公司。
至2002年1月,国贸股份公司和国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杨某某。
以上事实有“开立尔公司租约”,国贸股份公司为开立尔公司出具的租金发票,“浮士德公司协议书”,京房地市字[1999]第X号批复,国贸有限公司致浮士德公司的函,《北京晚报》、《北京青年报》、《精品购物指南》有关“99冬季房展会”的广告,开立尔公司的律师声明,“99冬季房展会”和“世纪约千禧情房展会”的《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关于某意北京市房地产开发市场举办’99北京冬季房地产展示交易会的批复,北京市展览、展销活动消防审核意见书,“99冬季房展会”、“2000冬季房展会”、“2001冬季房展会”的会刊、邀请函,媒体关于某季房展会的文章,国贸股份公司和国贸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各方当事人陈某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开立尔公司的诉讼请求,首先审查“开立尔公司举办‘世纪约千禧情房展会’的商业计划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是正确的。本院同意一审法院关于某立尔公司的商业计划不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定。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不得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从事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外,法院还可以根据上述原则来判断国贸股份公司及各原审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某正当竞争行为。
国贸股份公司与开立尔公司系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关系,而开立尔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各被上诉人承担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侵权责任,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国贸股份公司负有注意、照顾、忠实等协助开立尔公司举办展会的法定义务。但不能就此认定作为出租方的国贸股份公司承担有在非“开立尔公司租约”所约定的展会时间段以外,不将场地出租给其他人的法定义务,除非双方在合同中另有约定。且开立尔公司并未举出证据证明在先举办的同类型展会会影响在后举办的展会的效果之商业惯例的存在。因此,国贸股份公司并未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开立尔公司提供的关于某贸股份公司主办2000年及2001年冬季房展会的证据对证明国贸股份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有证明力。
但鉴于某方合同并未履行,国贸股份公司应返还开立尔公司依照双方签订的合同预付的展览馆租金x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开立尔公司要求国贸股份公司返还其已交展览馆租金并赔偿利息的上诉请求,应予支持。
国贸有限公司向浮士德公司发出了退出主办“99冬季房展会”的函,且此后印制的该房展会的会刊上所载明的及有关媒体刊登的广告中该房展会的主办单位均是“北京市房地产开发市场”,故可以认定国贸有限公司退出了“99冬季房展会”的主办。北京市消防局出具的作为举办房展会批准文件之一的“北京市展览、展销活动消防审核意见书”,不能作为国贸有限公司没有退出房展会主办的直接证据。国贸有限公司与国贸股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虽然相同,但两公司属于某自承担责任的独立法人。国贸有限公司并非“开立尔公司租约”及“浮士德公司协议书”的出租人,且其在“99冬季房展会”举办前即退出了该房展会的主办。故国贸有限公司不构成对开立尔公司权益的侵犯。
一审法院对浮士德公司等其他原审被告行为性质的认定正确。
综上,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但认定事实有误,应予纠正。国贸股份公司的上诉理由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开立尔公司的部分上诉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一中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北京开立尔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预付的展馆租金x元及利息(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利息给付自1999年6月17日至判决生效之日,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单位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北京开立尔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x元,由北京开立尔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某祥
代理审判员李某
代理审判员焦彦
二○○四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刘某军
书记员孙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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