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世纪铭洋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国宾写字楼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北京世纪铭洋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北京世纪铭洋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住(略)。
被告中山日报社,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X路一号。
被告中山市世纪铭洋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X路濠头科益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世纪铭洋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日报社、中山市世纪铭洋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世纪铭洋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0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山日报社、中山市世纪铭洋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世纪铭洋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世纪铭洋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山日报社、中山市世纪铭洋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元,收取五百元,由原告北京世纪铭洋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李东涛
代理审判员陈坚
代理审判员李颖
二OO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邓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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