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八棵树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里X号(北京市X排演场X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龚,北京市众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众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略)-X-X-X号,现住址北京市丰台区南方庄X号X楼X。
被告北京雷动天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园三区X号(住宅)楼X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艺术总监。
委托代理人张瀛,北京市滕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北京八棵树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雷动天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北京八棵树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于2006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八棵树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八棵树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八棵树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刘德恒
代理审判员普翔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某柱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