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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安彩星通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洲讯高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6)海民初字第18639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民初字第18639号

原告北京安彩星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X街X号新纪元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安彩星通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安彩星通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洲讯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安宁庄西路X号金泰富地大厦X层X室。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常务总监。

委托代理人陈博,北京市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强,北京市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安彩星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彩星通)诉被告北京洲讯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洲讯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彩星通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崔某某,被告洲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陈博、吴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彩星通诉称,我公司于2004年8月委托北京易赛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赛诺)建设网站,网址为www.x.com。网址为www.x.com的洲讯公司网站从形式上和内容上全面抄袭我公司网站,涉及公司简介、成功案例、资质认证证书、公司大事件、产品介绍、解决方案等诸多内容,仅是将上述内容所涉的安彩星通名称替换为洲讯公司名称。洲讯公司之行为致使客户对我公司资质、产品、业绩等产生质疑,对我公司的企业形象产生不良影响,造成市场混乱,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要求洲讯公司向我公司书面致歉或者在网址为www.gps.x.cn的中国全球定位系统技术应用协会网站首页上连续6个月刊登公开致歉声明,并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被告洲讯公司辩称,我公司于2005年9月15日委托网站设计人员建设网站,并向此设计人员陈述我公司基本情况,网站具体内容则交由此设计人员自由发挥;网站建设完成后,我公司并未对网站内容进行审查即将其开通使用。我公司网站中出现的部分资质认证证书确非我公司所有,所宣传的成功案例、公司大事件等业绩亦存在不实之处,但关于我公司产品和技术能力等的宣传均系事实,仅所使用的文字表述与安彩星通网站相同。我公司网站内容虽存在与安彩星通网站相同之处,亦存在宣传不实之处,但我公司网站并未对安彩星通进行诋毁,网站内容如此亦不会给安彩星通造成任何损失,且我公司已于收到起诉书之后关闭网站。我公司不同意安彩星通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

2004年8月4日,安彩星通与易赛诺签订网站建设合同,约定安彩星通委托易赛诺建设网站,网站版权归安彩星通所有;安彩星通提供本公司文本资料和图片等用于网站建设;易赛诺于收到安彩星通全部网站制作资料后44个工作日内完成网站制作工作,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对安彩星通网站数据库进行常规维护;安彩星通向易赛诺支付2.1万元,于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1.05万元,于网站整体建设验收后2日内支付1.05万元;协议有效期为1年等。2004年8月8日,易赛诺向安彩星通开具2.4万元的网站宣传费发票;安彩星通称该2.4万元中有1.05万元系为涉案网站建设合同支付,其余款项则系为其与易赛诺之间的其他合同支付。后易赛诺为安彩星通建设完成网站,网址为www.x.com。

洲讯公司于2005年9月委托网站设计人员建设网站,并向此设计人员陈述本公司基本情况,网站具体内容则交由此设计人员自由发挥。网站建设完成后,洲讯公司并未对网站内容进行审查即将其开通使用,网址为www.x.com。

安彩星通于2006年6月13日自行打印其网站部分网页,并曾于2005年12月21日在北京市宣武区公证处公证人员监督之下对洲讯公司网站部分网页进行证据保全。安彩星通网站与洲讯公司网站相比,二者存在以下相同之处:均设置公司简介、公司产品、解决方案、运营中心、典型案例等栏目,在公司简介栏目之下均设置公司简介、组织结构、资质认证、企业精神和公司大事件等5个选项;公司简介栏目之公司简介选项之下,均表述公司专业从事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及智能交通资讯业务,公司成立于1998年,为中关村园区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金为4000万元,公司拥有一批富有现代意识的高科技人才,80%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其中30%以上具有硕士学历,公司主要经营以定位数字信息为基础,结合地理信息系统为主的无线增值业务,研发供应应用于物流调度、警务管理、消防指挥、应急联动等领域产品,公司自主开发基于无线常规和集群通信网及远程计算机网络的大规模GPS车辆实时监控、报警系统,基于GSM公众移动通信网络的GPS智能资讯平台,并在国内率先实现专网和公网并网运行,以自己专业化的GPS集成解决能力,在交警、公安、消防、运输、公交等行业成功提供适应这些行业各自需求的专业化应用系统,其中深圳市公安交管局巡逻警车管理系统、成都应急联动警务GPS系统、北京市消防指挥系统、南海市公安局GPS智能资讯系统等的长期稳定、高效运营,充分证明公司在GPS公共安全领域具有领先的技术优势,公司也期待以更大的规模服务社会;公司简介栏目之资质认证选项之下,均载有高新技术企业批准证书、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证书,洲讯公司网站所载证书当中多数系安彩星通所拥有的相关证书;公司简介栏目之公司大事件选项之下,均载有2004年6月公司在信息产业部组织的城市应急联动系统招标中获得2003年电子发展基金、2004年4月公司参加中国ITS市场分析报告会并做主题演讲、2002年9月公司参加全国中心城市交通改革与发展研讨会等内容,二者自2002年4月至2004年6月的18项公司大事件完全相同,仅在相关事件中出现不同的公司名称;公司产品栏目中的软件产品介绍和GPS智能资讯平台特点介绍基本相同,二者均多次出现XT-G088产品型号,仅在相关表述中出现不同的公司名称;解决方案、运营中心以及典型案例栏目中的内容基本相同,仅在相关表述中出现不同的公司名称,且洲讯公司网站典型案例栏目中的案例均完成于2001年10月至2003年10月期间。

洲讯公司称确如其网站所述,其系专业从事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及智能交通资讯业务的公司,但网站所述公司成立于1998年和注册资金为4000万元不实,其实际成立于2005年且注册资金为500万元;洲讯公司认可其网站所载部分资质认证证书确非其所有,所宣传的成功案例、公司大事件等业绩亦存在不实之处,并认可XT-G088并非其产品型号;洲讯公司并称其网站所述之公司人才状况、经营范围、产品情况、技术能力等均系事实,仅所使用的文字表述与安彩星通网站相同。洲讯公司称其已于收到起诉书之后关闭网站,安彩星通对此不持异议。

另,安彩星通提交高新技术企业批准证书、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证书,以证明其网站所载资质认证证书确均系其实际持有之证书。洲讯公司提交企业所得税亏损审核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证据,以证明其2005年效益不佳。

上述事实,有北京市宣武区公证处(2005)京宣证字第X号公证书、安彩星通网站网页打印件、安彩星通高新技术企业批准证书等证书、安彩星通与易赛诺所签网站建设合同、网站宣传费发票、洲讯公司企业所得税亏损审核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从事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不得擅自使用其他经营者的企业名称、不得对自己的资质、业绩、产品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使相关公众对其与其他经营者之关系产生混淆和误认等。

安彩星通为宣传产品、彰显业绩、拓展业务等目的,于2004年8月委托易赛诺建设网址为www.x.com的网站。安彩星通于2006年6月13日自行打印的该网站部分网页之内容,与其提交的高新技术企业批准证书等证书可以相互印证,与其注册资金、经营范围、产品型号等亦可相互印证,除本院注意到的该网站公司简介中所述安彩星通成立于1998年与该公司营业执照所载成立时间2001年4月29日不符之外,本院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确认上述网页打印件能够真实反映安彩星通网站内容。洲讯公司称安彩星通与易赛诺所签网站建设合同有效期为1年故安彩星通网站现已过期,本院对此认为,结合此合同中易赛诺于收到网站制作资料后44个工作日内完成网站制作工作并自合同签订起1年内对安彩星通网站数据库进行常规维护等约定,此1年有效期之约定显系易赛诺维护安彩星通网站期间之约定,而该期限届满之后无论何人成为安彩星通网站之维护者均对安彩星通对其网站所享有之合法权益不产生影响,故本院对洲讯公司此项意见不予采信。

洲讯公司委托网站设计人员建设网址为www.x.com的网站,其后并未对网站内容进行审查即将其开通使用,洲讯公司对于其网站内容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持放任态度,其作为网站所有者应对该网站承担民事责任。安彩星通网站与洲讯公司网站相比,二者主要栏目设置以及公司简介栏目之下的选项设置完全相同,公司简介、公司产品、解决方案、运营中心、典型案例等栏目之下的内容基本相同,仅在相关表述中出现不同的公司名称;洲讯公司网站中所载注册资金4000万元实则系安彩星通之注册资金,资质认证证书多系安彩星通所拥有的相关证书,甚至相关证书中的安彩星通名称尚未被替换为洲讯公司名称即被洲讯公司予以使用;洲讯公司网站所介绍的产品型号XT-G088实则系安彩星通之产品型号,且所列举之公司大事件、典型案例等绝大多数尚发生于洲讯公司成立之前,甚至公司成立于1998年之表述亦存在与安彩星通网站相同的不实之处;本院由此认为洲讯公司网站显系完全抄袭自安彩星通网站而来。安彩星通与洲讯公司均系专业从事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及智能交通资讯业务的公司,二者存在竞争关系;洲讯公司网站完全抄袭安彩星通网站,擅自使用载有安彩星通企业名称的资质认证证书,将安彩星通的注册资金、经营规模、资质认证、成果业绩、产品型号、典型案例等全盘照搬用作本公司之网站宣传内容,必将使相关公众对洲讯公司与安彩星通之关系产生混淆和误认;洲讯公司此举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而洲讯公司网站所述之公司人才状况、经营范围、产品情况、技术能力等内容即便与事实相符,其亦不应使用与安彩星通网站完全相同之大幅文字予以表达,否则亦可使相关公众对洲讯公司与安彩星通之关系产生混淆和误认,同样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洲讯公司应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向安彩星通承担赔礼道歉和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双方均认可洲讯公司已关闭网站,本院对此不再予以处理。本院对洲讯公司向安彩星通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和范围予以酌定,并考虑安彩星通与洲讯公司之经营规模、洲讯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影响、洲讯公司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该经济赔偿数额,不再全额支持安彩星通之诉讼请求。安彩星通对于其不合理的诉讼请求所对应的诉讼费用应自行予以负担。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洲讯高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安彩星通科技有限公司书面致歉(致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公布判决主要内容,其费用由被告北京洲讯高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洲讯高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安彩星通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一万二千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安彩星通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三千五百一十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北京安彩星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五百一十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洲讯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三千五百一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陈坚

人民陪审员程保荣

人民陪审员王继华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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