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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北京全天通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7)朝民初字第125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朝民初字第1252号

原告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职业歌手,住(略)。

委托代理人崔青,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全天通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金泰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焦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X街X号X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

本院在审理杨某某诉北京全天通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杨某某于2007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杨某某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52元,由杨某某负担50元(已交纳)。

审判员谢甄珂

二OO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苏志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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