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法国)康泰纳仕出版有限公司(x),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巴黎x圣奥诺里堡街XA号。
法定代表人克萨维耶•罗马戴特(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晓青,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视线娇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南河沿华龙街天安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视线娇点科技有限公司主编,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视线娇点科技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法国)康泰纳仕出版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视线娇点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法国)康泰纳仕出版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1755元,由原告(法国)康泰纳仕出版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代理审判员宋光
二ОО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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