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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世纪康攀公关策划有限公司诉北京锐志立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7)朝民初字第2056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朝民初字第20562号

原告北京世纪康攀公关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路X号SOHO现代城B座X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锐志立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久敬庄甲X号。

法定代表人冯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经理,住(略)。

本院在审理北京世纪康攀公关策划有限公司诉北京锐志立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北京世纪康攀公关策划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世纪康攀公关策划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世纪康攀公关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世纪康攀公关策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陈闯

代理审判员普翔

代理审判员赵某群

二ОО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自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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