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三洋电机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大阪府守口市京阪本通2丁目5番X号。
法定代表人前田孝一,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晓地,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晓东,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万事兴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嵊州市三江工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岩,北京市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香港三洋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北点x路X号x层。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岩,北京市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恒春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X乡X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告北京城外诚家居广场,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X乡南四环成寿寺路。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宏志,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三洋电机株式会社诉被告浙江万事兴电器有限公司、香港三洋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陈某某、北京恒春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城外诚家居广场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后,原告三洋电机株式会社以其已与被告浙江万事兴电器有限公司、香港三洋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陈某某和北京城外诚家居广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7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三洋电机株式会社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三洋电机株式会社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900元,由三洋电机株式会社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何暄
代理审判员葛红
代理审判员周晓冰
二οο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历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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