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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洋电机株式会社诉浙江万事兴电器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7)二中民初字第1240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二中民初字第12400号

原告三洋电机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大阪府守口市京阪本通2丁目5番X号。

法定代表人前田孝一,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晓地,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晓东,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万事兴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嵊州市三江工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岩,北京市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香港三洋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北点x路X号x层。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岩,北京市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恒春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X乡X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告北京城外诚家居广场,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X乡南四环成寿寺路。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宏志,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三洋电机株式会社诉被告浙江万事兴电器有限公司、香港三洋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陈某某、北京恒春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城外诚家居广场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后,原告三洋电机株式会社以其已与被告浙江万事兴电器有限公司、香港三洋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陈某某和北京城外诚家居广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7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三洋电机株式会社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三洋电机株式会社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900元,由三洋电机株式会社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何暄

代理审判员葛红

代理审判员周晓冰

二οο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历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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