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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某盗窃案

时间:2005-02-2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北刑初字第120号

河北省唐山市X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5)北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纪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北省唐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略)。因涉嫌盗窃于2004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唐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北检刑诉(2005)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纪某犯盗窃罪,于2005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纪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3年5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纪某与谈桐浩(已判刑)经预谋后来到唐山市X区光明西里丙南X楼北侧花池旁,将一辆蓝色桑塔纳轿车(车牌号冀(略))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略)元。

2004年12月19日被告人纪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纪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孙某陈述、唐山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唐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纪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纪某具有自首情节,故可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纪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12月19日起至2006年6月18日止)。

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英红

人民陪审员贾淑英

人民陪审员刘翠玲

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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