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天润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中国外文大厦B座七层703A。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斌,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可,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太浩企软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广源闸X号广源大厦四层F425。
法定代表人童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旭光,北京市洪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天润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润公司)诉被告北京太浩企软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浩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5月25日依法受理。原告天润公司诉称:天润公司于2006年3月自主开发了x网站流量分析决策系统V1.0软件,并于2006年5月24日取得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现已为大量客户提供实际服务。后,太浩公司的关联企业上海太浩企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使用相同名称获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后,太浩公司利用该登记证书以及其他虚假信息,在原告客户以及原、被告共同参与的招标项目中散布虚假事实,诋毁原告商业信誉,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并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故请求判令太浩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另查,本院于2007年3月27日依法受理了(2007)海民初字第x号原告太浩公司诉被告天润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太浩公司在该案中诉称:太浩公司是x网站流量分析决策系统V1.0软件的著作权人,太浩公司前总经理俞海清利用职务之便下载该软件后离职,现就任天润公司总经理,并将该软件以天润公司名义抢先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故请求确认天润公司在国家版权局登记的x网站流量分析决策系统V1.0软件为太浩公司所有,并请求判令天润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涉案软件现在鉴定之中。
本院认为,本案的审理须以(2007)海民初字第x号案的终审审理结果为依据,而(2007)海民初字第x号案尚在审理期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卢正新
代理审判员杨德嘉
代理审判员陈坚
二OO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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