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X镇。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勇,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晓恒,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鑫发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汉沽港经济园南环路X号。
法定代表人方金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米某某,男,回族,X年X月X日出生,天津市天金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所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方金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天津市鑫发饮料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武清区X镇X村七区X路X号。
被告彭某某(北京市怀柔县威力小卖部业主),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鑫发饮料有限公司、彭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彭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撤回对彭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何暄
代理审判员葛红
代理审判员周晓冰
二ΟΟ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历智宇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