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532。
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市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系黄某之妻,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532。
被告北京博驰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X镇X村委会南20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博驰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项某某,男,满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博驰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职工,住(略)。
被告项某某,曾用名项某,男,满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博驰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石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博驰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本院受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北京博驰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项某某侵犯技术秘密纠纷一案后,原告黄某于2008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某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某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9850元,减半收取49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冯某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韩羽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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