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大开明经济贸易发展中心等诉中国中华学习机普及协会技术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2)一中民初字第107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一中民初字第1071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大开明经济贸易发展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二条X号。

法定代表人肖某,该中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浦志强,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该中心项目经理,住(略)。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文和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巷乙X号X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浦志强,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步凌云,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中国中华学习机普及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华西里一区X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协会理事。

委托代理人王晶,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文娟,北京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大开明经济贸易发展中心(简称大开明中心)、北京文和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文和公司)诉中国中华学习机普及协会(简称中华学习机协会)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2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开明中心的委托代理人浦志强、范某某,原告文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浦志强、步凌云,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晶、熊文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开明中心、文和公司诉称:1999年8月29日,大开明中心、中华学习机协会和浙江汉通广告有限公司(简称汉通公司)签订了《关于第十一届全国“六一”儿童节计算机表演赛及赛事训练软件销售项目的合作协议书》(简称前协议)。2000年12月25日,汉通公司因故退出该合作项目。2000年12月28日,2001年1月21日,大开明中心、中华学习机协会与文和公司签订了《协议书》、《补充协议》。协议约定2001年2月27日前,中华学习机协会将赛事软件的14张盘分两批交付原告出版和销售,被告直到3月5日,才将第一批中的5张盘交给大开明中心,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大开明中心造成经济损失149万元,给文和公司造成经济损失x.67元,其中文和公司累计投资x.57元;被告自行销售测试版软件收入x元;文和公司发往河南赛区的软件x盘,货款为90万元未能收回。2001年4月1日,被告中华学习机协会的秘书长朱小兵在“赛事软件工作座谈会”上,无端指责文和公司的销售人员,以“会议”的名义单方取消了文和公司销售赛事软件的资格,严重损害了文和公司的声誉。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三方签订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2、确认14张赛事软件的著作权归二原告共同所有;3、判令被告赔偿大开明中心投资款149万元及利息;4、判令被告赔偿文和公司投资损失x.57元,返还自行销售测试版软件收入x元及可得利益损失90万元;5、判令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中华学习机协会辩称:1、原告大开明中心未按合同约定投入资金。其投入的112万元,在每笔资金刚一到帐就被汉通公司以活动费名义提走,汉通公司超支提走x.32元之后,大开明公司让汉通公司退出了该项目。原告指责被告没有如期向原告交付软件,要求赔偿投资损失149万元及利息与事实不符。2、原告文和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软件开发费65万元,无权要求被告返还测试版软件的销售费用、无权主张14张软件的著作权。3、二原告指责被告取消其销售资格与事实不符;综上,请求法院驳回二原告的起诉。

在本案审理中,中华学习机协会向本院提起反诉,反诉称:大开明中心、文和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投入开发资金,经我方多次催要,其均以种种借口推脱,致使我方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文和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向我方支付软件开发费65万元;支付被告活动经费x.69元;承担本案反诉费用。

大开明中心、文和公司针对中华学习机协会的反诉辩称:中华学习机协会要求文和公司支付65万元软件开发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方没有义务向反诉人支付x.69元活动费用;请求法院驳回中华学习机协会的反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

1999年8月29日,中华学习机协会(甲方)、大开明中心(乙方)、汉通公司(丙方)三方签订了《关于第十一届全国“六一”儿童节计算机表演赛及赛事训练软件销售项目的合作协议书》(简称前协议)。

2000年12月28日,中华学习机协会(甲方)、大开明中心(乙方)、文和公司(丙方)三方签订了《协议书》(简称后协议)。该协议约定:“甲方负责软件前期开发(至压制母盘)费用及赛事活动的费用。丙方为软件的总经销单位,负责软件的生产、销售和生产成本及销售费用。关于软件销售利润的分配(返还项目投资后):中华学习机协会(甲方)为30%;大开明中心(乙方)10%;文和公司(丙方)60%”。2001年1月21日,三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一、中华学习机协会将赛事软件的14张盘分两次交付原告出版、生产、销售。第一批共8张软件,包括:1、拼图大全;2、智斗24点;3、小猎人;4、爱国者;5、小旅行家;6、智慧星;7、黑鲨风暴;8、缤纷组合。该8张软件,于《补充协议》生效之日交给大开明中心。第二批共6张软件,包括:9、夺宝大本营;10、英语宝塔;11、IT语言;12、大赢家;13、成语靶场;14、金榜题名。该6张软件,于文和公司向中华学习机协会支付65万元软件开发费用后交付大开明中心。协议还约定,中华学习机协会在提供软件的同时,向大开明中心提供软件外包装设计样稿及盘标样稿。该项工作于2001年1月27日完成。如有重大改动,完成时间顺延至2月3日止。中华学习机协会在正式产品出版前可以测试名义进行内部销售,但销售数量不得超过3000张,销售收入在文和公司支付的65万元开发费中扣除。

同年1月21日,中华学习机协会将《爱国者》等8个软件交给了大开明中心。同年1月27日大开明中心软件审查组提出了关于光盘审查的问题及请示报告。少儿出版社文化产业部信函中也载明:关于《爱国者》等8张光盘审查工作初步完成,盘中存在若干错误已提供你处……,请2月2日13:00前向我处提供上述光盘的片头、片尾的出版软件。2001年1月20日、21日原告方的工作人员赵海力从被告处领走了14张软件外包装设计(文字稿)及软件包装设计光盘。同年2月2日,大开明中心工作人员贾炜从被告处领走《爱国者》修改版8种。中华学习机协会未向大开明中心交付第二批6个软件。

上述事实,有《协议书》、《补充协议》、2001年1月21日的出库单、软件测试的请示报告、少儿出版社文化产业部信函、软件及外包装领取单、当事人陈某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大开明中心、文和公司作为共同原告起诉中华学习机协会技术合同纠纷一案,其起诉的依据应是该三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虽然前协议和后协议均是针对赛事软件开发、销售事宜的,但是合同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权利义务是不同的。前协议中的汉通公司与后协议中的文和公司之间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权利义务承继关系,汉通公司对前协议的履行情况与本案文和公司无关。不同的两个合同纠纷,不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因此,大开明中心依据前协议的内容,请求中华学习机协会赔偿其投资损失149元及相应利息,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审理范某。另外,文和公司指控中华学习机协会损害其声誉,与本案合同之诉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亦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某。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本案查明的事实,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为:一、中华学习机协会是否依约交付了8张软件和外包装及盘标设计样稿,中华学习机协会是否违约,大开明中心及文和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二、文和公司是否依约支付了65万元的软件开发费。

中华学习机协会(甲方)、大开明中心(乙方)、文和公司(丙方)签订的关于《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

关于中华学习机协会是否依约交付了8张软件和外包装及盘标设计样稿一节,中华学习机协会以领料单、出库单证明其向大开明中心、文和公司交付了第一批8张软件和外包装及盘标设计样稿。大开明中心、文和公司认为中华学习机协会提供的出库单系伪造。法庭对该证据进行当庭质证并与原件核对,未发现伪造痕迹。结合中华学习机协会提交的其他证据,如:软件及外包装及盘标设计样稿出库单、软件审查和请示报告、少儿出版社文化产业部信函、大开明中心工作人员签收的修改版软件领取单等证据,合议庭认为,以上各证据之间对证明被告依约交付软件和外包装及盘标设计样稿的事实,能够互相印证,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在原告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领料单及出库单证据的效力予以认定,认定被告中华学习机协会依约交付了第一批8个软件和14个软件外包装及盘标设计样稿的开发工作,且原告已签收。

关于第二批6张软件的交付问题,在合同第一款中约定,在文和公司向中华学习机协会支付65万元开发费后,中华学习机协会向大开明中心交付第二批6张软件。这是附条件的合同条款,只有在该条件成就时,中华学习机协会才向大开明中心交付6张软件。首先应是文和公司是否向中华学习机协会支付65万元开发费。从文和公司提供的证据看,在证据的形式上是百余张消费单据,在证据的内容上系原告自行购置设备费、自行支付的业务招待费、通信费、差旅费、房租费、办公费、交通费等。上述证据不能证明文和公司按合同约定向中华学习机协会提供了65万元的软件开发费。在此情况下,文和公司要求中华学习机协会交付第二批6张软件,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大开明中心、文和公司要求确认14张赛事软件著作权归其所有一节,其中对于1、智斗24点;2、爱国者;3、缤纷组合;4、拼图大全;5、黑鲨风暴;6、小猎人;7、小旅行家;8、智慧星,该8张软件著作权问题,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在庭审中,被告不持异议,且已实际交付,故对该8张软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第二批6张(9、夺宝大本营;10、英语宝塔;11、IT语言;12、大赢家;13、成语靶场;14、金榜题名)的软件著作权问题,从合同履行的顺序看,文和公司应当先向中华学习机协会支付65万元软件开发费后,大开明中心、文和公司方可主张第二批6张软件的著作权。大开明中心、文和公司在不能证明其向中华学习机协会履行了该项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请求法院确认第二批6张软件著作权归其享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大开明中心、文和公司要求中华学习机协会返还销售测试版收入x元一节,大开明中心、文和公司提供的证据只能表明爱童科技中心要求大开明中心尽快出版5种软件,以替换和停发北京赛区的5种测试版软件,而不能证明中华学习机协会销售测试版软件和获利的事实,文和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大开明中心、文和公司要求解除合同一节,中华学习机协会反诉请求大开明中心、文和公司支付软件开发费65万元。根据合同的约定,文和公司应向中华学习机协会支付软件开发费65万元,鉴于大开明中心、文和公司主张第二批6个软件的著作权,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均属于合同继续履行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承担合同继续履行的义务。关于原告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要求解除三方签订的协议和补充协议,该项诉讼请求与其要求主张6张软件著作权的请求之间相互矛盾,从有利于合同目的的实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中华学习机协会的反诉请求,本院予支持,对大开明中心、文和公司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文和公司以2001年3月16日、3月26日的两张参赛软件收货单向被告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90万元一节,根据合同约定,软件的生产制作成本及软件销售费用由文和公司承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可得利益90万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中华学习机协会请求原告支付活动经费x.69元一节,被告所提证据为1999年以来的各种费用清单,不能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拼图大全》、《智斗24点》、《小猎人》、《爱国者》、《小旅行家》、《智慧星》、《黑鲨风暴》、《缤纷组合》软件的著作权归北京大开明经济贸易发展中心、北京文和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享有。

二、北京文和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中华学习机普及协会支付软件开发费65万元。

三、北京文和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了本判决第二项判决后,确定《夺宝大本营》、《英语宝塔》、《IT语言》、《大赢家》、《成语靶场》、《金榜题名》6个软件的著作权归本诉原告北京大开明经济贸易发展中心、北京文和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享有。

四、中国中华学习机普及协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北京大开明经济贸易发展中心交付《夺宝大本营》、《英语宝塔》、《IT语言》、《大赢家》、《成语靶场》、《金榜题名》6个软件。

五、驳回北京大开明经济贸易发展中心、北京文和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的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诉讼请求。

六、驳回中国中华学习机普及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x元,由北京大开明经济贸易发展中心、北京文和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x.4元,由北京大开明经济贸易发展中心、北京文和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x元(于本判决生效七日内交纳),中国中华学习机普及协会负担2204.4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的本诉受理费x元,反诉受理费x.4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刘勇

代理审判员赵静

代理审判员苏杭

二OO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侯占恒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8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