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中创新技术研究中心诉梁山县第一油漆厂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3)二中民初字第372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二中民初字第3723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中创新技术研究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街甲X号。

法定代表人汪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中创新技术研究中心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中创新技术研究中心法律顾问,住(略)。

被告(反诉原告)梁山县第一油漆厂,住所地山东省梁山县城南十公里220国道东侧。

负责人李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孙长钢,山东及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梁山县第一油漆厂职工,住(略)。

原告北京中创新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创中心)诉被告梁山县第一油漆厂(以下简称梁山油漆厂)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创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徐某、陈某某,梁山油漆厂的委托代理人孙长刚、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创中心诉称:本中心于2002年4月27日与梁山油漆厂签订了废旧橡胶生产彩色弹性地砖的技术转让合同,本中心依约全面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但梁山油漆厂至今仍欠转让费2万元,经多次催要无结果。为此,本中心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梁山油漆厂立即支付所欠2万元转让费并承担违约金200元;2、梁山油漆厂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梁山油漆厂辩称:中创中心未按双方合同约定履行派技术人员到本厂进行设备安装、调试的义务,致使本厂至今也不能生产出产品,因此其违约在先,无权索要本厂尚未支付的2万元技术转让费。

梁山油漆厂认为中创中心的前述违约行为给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反诉请求法院判决:1、解除双方所签技术转让合同;2、中创中心返还技术转让费4万元;3、中创中心赔偿经济损失x元;4、中创中心承担本案诉讼费。

针对梁山油漆厂的反诉,中创中心辩称:本中心已按双方合同约定履行了派技术人员到(略)进行设备安装、调试的义务,(略)也已生产出了合格产品并进行了销售,因此(略)的反诉理由及请求均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2002年4月27日,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技术转让合同》,约定:中创中心向梁山油漆厂转让“废旧橡胶生产彩色弹性地砖”技术;该技术内容为制作地砖涉及的配方、配比及工艺流程;技术要求为地砖性能、卫生指标达到中创中心检测标准;中创中心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天内以书面方式,向梁山油漆厂提供地砖制作的配方、配比、工艺流程等技术资料及各项检测报告、专利申请复印件、商标注册受理文件复印件、主要原材料生产厂家材料;梁山油漆厂只能使用受让技术生产地砖(销售范围不限),不得将受让技术进行转让,在异地建分厂应征得中创中心同意;技术转让费为6万元,其中4万元由梁山油漆厂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余款2万元由梁山油漆厂在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生产出产品时支付;地砖制作技术在中创中心所在地进行培训,直至梁山油漆厂所派学员学会为止,中创中心免收培训费;中创中心应派技术人员到梁山油漆厂进行设备安装调试,该中心为此所派技术人员的往返车费及在梁山油漆厂处的食宿费用由(略)负担;中创中心免费向梁山油漆厂提供B型橡胶地砖成型机1台及地砖模具9块;违反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如过错在中创中心,则该中心退还梁山油漆厂支付的技术转让费,如过错在梁山油漆厂,则由(略)自行承担责任;如梁山油漆厂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转让费,其应按未付款额的1%向中创中心支付违约金;违反合同其它约定的,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具体为违约方须继续履行合同至符合合同约定;合同有效期为2002年4月27日止2003年4月26日;双方就合同履行产生争议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当地法院起诉。

双方签订前述技术转让合同的同日,梁山油漆厂按合同的约定向中创中心支付了首笔4万元技术转让费,中创中心亦按双方合同的约定,向梁山油漆厂交付了合同约定的技术资料、机械设备及模具,并对梁山油漆厂的负责人李某某进行了培训,培训结论为“经考试成绩合格”。培训结束后,李某某返回梁山油漆厂,投入资金、厂房,开始实施受让技术。

在本案审理期间,中创中心主张其已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派技术人员到梁山油漆厂进行了设备的安装、调试,梁山油漆厂已经利用受让的技术生产出了产品并进行了销售。该中心为支持其前述主张,提交了编号为x的发票及2002年6月12日潢川至梁山的火车票和2003年6月13日济南至北京的长途客车票。前述发票的开票日期为2003年6月13日,客户为济南正达装饰公司,品名为橡胶地板砖(样品),数量为1平米,单价为60元,总价为60元,盖有梁山油漆厂的发票专用章。此外,中创中心还提交了由李某某签字的梁山油漆厂的地砖产品宣传材料。

梁山油漆厂对中创中心提交的前述车票及发票的客观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仅凭两张车票无法说明中创中心已派技术人员到(略)进行了设备的安装与调试,而实际上该中心一直未派技术人员到(略)进行设备的安装、调试。对于该中心提交的前述发票,梁山油漆厂称当时(略)实际并未生产出成型的产品,但考虑到将来发展客户的需要,临时从梁山县水浒企业总公司购进1平方米橡胶地砖销售给济南正达装饰公司。(略)为支持其前述主张,提交了一份技术转让合同复印件,其上的转让方为中创中心,受让方为梁山县水浒企业总公司,转让技术亦为用废旧橡胶生产彩色弹性地砖。除前述合同复印件外,梁山油漆厂另提交了一份盖有梁山县水浒企业总公司印章的证明,其内容为:“兹有梁山县第一油漆厂2002年6月,以给我厂推销产品(橡胶地板砖)为名,从我厂拿产品一个平方”。对于中创中心提交的有李某某签字的产品宣传材料,梁山油漆厂表示不能确认该材料上李某某的签字是真实的。

对于梁山油漆厂提交的前述两份证据,中创中心认为其中的合同复印件与本案无关,梁山县水浒企业总公司的证明既不能说明问题,也不能否定梁山油漆厂已生产出橡胶地砖产品且已销售的事实。

在诉讼中,中创中心明确表示双方所签合同中约定的有效期系其提供技术服务的期限,该中心对梁山油漆厂在此有效期过后继续使用受让技术生产产品并进行销售不持异议。

上述事实,除前文已涉及的证据材料外,另有双方提交的如下证据及双方陈某在案佐证:(一)中创中心提交的东方飞鸿中心的双方所签技术转让合同书、学员自我鉴定、梁山油漆厂的橡胶地砖产品彩色宣传材料、交付设备的照片;(二)梁山油漆厂提交的双方所签技术转让合同、交付4万元技术转让费的发票、购物单据、反映厂房及机器设备情况的照片;产品测试报告等技术资料。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所签技术转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故属合法有效,签约双方均应按约定内容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本案双方争议的一个焦点在于中创中心是否按双方合同的约定派技术人员到梁山油漆厂进行了设备的安装、调试。虽然中创中心提供了相关火车票及长途客车票以证明其已派技术人员到梁山油漆厂进行了设备的安装、调试,但因该中心没有提交双方就此进行确认的其它有力证据,在梁山油漆厂否认该中心曾派技术人员到(略)进行设备的安装、调试的情况下,仅凭该中心提交的火车票及长途客车票,本院无法支持该中心前述主张。鉴于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梁山油漆厂支付剩余2万元技术转让费的条件之一为中创中心须派技术人员到(略)进行设备的安装、调试,因此中创中心关于要求判决梁山油漆厂支付尚欠的2万元技术转让费及违约金2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双方争议的另一焦点为梁山油漆厂是否已利用自中创中心受让的技术生产出了相关地砖产品。中创中心提交了梁山油漆厂销售地砖产品的发票、地砖产品的报价单及地砖产品的宣传材料,以支持其关于(略)已用受让技术生产出彩色地砖产品的主张。梁山油漆厂对中创中心提交的前述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坚持称自己未实际利用受让技术生产出地砖产品,中创中心提交的销售发票上显示的1平方米彩色地砖系(略)自案外人处购得后再销售给发票上标明的客户的。但梁山油漆厂为支持其前述主张,提交的案外人梁山县水浒企业总公司与中创中心所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及该公司出具的证明并不足以支持(略)此主张。因此,本院依据现有证据认定梁山油漆厂已利用自中创中心受让的技术生产出了地砖产品。

中创中心作为转让方,已履行了交付合同约定的技术资料、对梁山油漆厂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交付合同约定的机械设备及模具等主要合同义务;而梁山油漆厂作为受让方,也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了第一笔技术转让费的。因此,双方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已履行完毕,故(略)关于请求判决解除双方所签技术转让合同、中创中心返还已支付的技术转让费4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8万余元的反诉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北京中创新技术研究中心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被告梁山县第一油漆厂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860元,由原告北京中创新技术研究中心负担(已交纳);反诉费2251元由梁山县第一油漆厂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宋光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二oo三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冯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5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