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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诉北京高科利民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3)一中民初字第1014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一中民初字第10145号

原告赵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

被告北京高科利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村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

本院于2003年9月11日受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北京高科利民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某以被告北京高科利民科技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为由,于200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高科利民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北京高科利民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刘海旗

代理审判员李燕蓉

代理审判员任进

二OO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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