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脑康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小河,北京市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翟雪梅,北京市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高明脑病医疗医药研究院,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市荷城区X路X巷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郑斌,北京市永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斌,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脑康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东高明脑病医疗医药研究院确认技术转让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脑康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4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东高明脑病医疗医药研究院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脑康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脑康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由北京脑康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0元(已交纳)。
审判长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何暄
代理审判员张晓津
二ОО四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周晓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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