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齐齐哈尔市华丰家电有限公司诉北京鑫盛达科贸中心等技术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5)二中民初字第239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二中民初字第2394号

原告齐齐哈尔市华丰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北京鑫盛达科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周庄子后泥洼村北20米处。

法定代表人麻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麻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鑫盛达科贸中心董事长,住(略)。

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花雷,北京世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齐哈尔市华丰家电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鑫盛达科贸中心、麻某某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齐哈尔市华丰家电有限公司于2005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齐哈尔市华丰家电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齐哈尔市华丰家电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5305元,由齐齐哈尔市华丰家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某

代理审判员宋光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二ОО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孙春玮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9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