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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某诉北京斯普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6)海民初字第1771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民初字第17713号

原告樊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自由职业者,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金果实文化传播中心法律顾问,住(略)。

被告北京斯普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镇X村东侧平房。

法定代表人段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斯普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诉被告北京斯普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某于200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斯普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樊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樊某某撤回对被告北京斯普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百六十六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樊某某负担一百三十三元(已交纳)。

审判员卢正新

二OO六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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