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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参森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同仁堂药店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6)海民初字第28048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民初字第28048号

原告北京参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上园饭店B座X室。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尊发,北京市赛德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同仁堂药店,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大栅栏X号。

负责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焰,北京市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男,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同仁堂药店计算机开发部部长,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参森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同仁堂药店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参森科技有限公司200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同仁堂药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参森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参森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同仁堂药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千八百六十五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参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三千九百三十二元五角,已交纳。

审判长宋鱼水

审判员石必胜

人民陪审员杨东起

二OO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刁云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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