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佳木俊驰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甲X号X号楼XA。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俊彦,北京市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华诚信电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村紫金数码园东华合创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薛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某某,男,该公司法律事务部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女,该公司商务部助理,住(略)。
原告北京佳木俊驰科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东华诚信电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提出双方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原告不应向人民法院起诉。
经审查,原、被告于2001年3月8日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中约定,如发生争议,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上述仲裁机构的名称虽然与“北京仲裁委员会”的名称有一字之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不致造成误解,应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本案纠纷亦属于仲裁范围之内。因此,本院认定双方仲裁约定有效,本院不应受理本案。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佳木俊驰科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六千一百六十六元,退回原告北京佳木俊驰科贸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某丞
二OO七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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