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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某诉金某某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调解书(2008)海民初字第1190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海民初字第11907号

原告章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X室。

被告金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网站开发自由职业者。

案由: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

原告章某诉称,我曾与金某某签订“娱乐社区网站委托开发合同书”,约定我委托金某某开发“娱乐社区网站”项目,网站开发费用为1.5万元等。后我如约向金某某支付第一期开发费用4000元,并曾向金某某支付828元的网站服务器租赁费用,但金某某最终并未如约完成“娱乐社区网站”项目的开发。故我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娱乐社区网站委托开发合同书”,金某某向我返还第一期开发费用4000元以及网站服务器租赁费用828元,向我赔偿经济损失2632元,并向我支付违约金1.5万元。

被告金某某辩称,我已如约完成“娱乐社区网站”项目的开发,但因我开发完成该项目之后无法与章某取得联系,导致该项目没有经过验收和测试。我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不同意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地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告章某与被告金某某于2007年8月31日签订的“娱乐社区网站委托开发合同书”;

二、被告金某某向原告章某返还第一期开发费用以及网站服务器租赁费用共计四千四百元,支付时间和方式为被告金某某于本调解书生效当日向原告章某支付一千五百元,并于二ОО八年五月十五日之前将其余二千九百元交至本院,后由本院将该款项转账至户名为原告章某的帐号为x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

三、如被告金某某并未于二ОО八年五月十五日之前将其余二千九百元交至本院,则被告金某某每逾期一日须向原告章某支付二十九元违约金;

四、案件受理费七百五十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金某某负担,于二ОО八年五月十五日之前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陈坚

二ОО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刁云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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