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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诉被告朱某、李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XX,男,汉族,住广西省横县。

委托代理人周建国,湖南琼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

被告朱X,男,汉族,广东省人,住广东省雷州市,现住湖南省长沙县。

被告李XX,男,汉族,广东省人,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现住株洲市天元区。

本院于2010年8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XX诉被告朱X、李XX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龙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黄XX诉称:2008年2月18日原告与被告朱X、李XX签订了《装修工程承包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由原告承包位于株洲市天元区的某有限公司亿丰办公楼的油漆仿瓷部分的装饰施工,并约定了生活费的预支方法和付清全部工资的条件、时间。该工程经竣工后,被告仍欠原告部分工资未付。2008年6月11日,被告出具欠条一份,认可尚欠原告工资x元,承诺在三个月还清,逾期按每天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时至今日将近两年的时间,被告并未兑现自己的承诺。因原告向两被告催要所欠工资款未果,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资x元,并由两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两被告承担违约金3000元;3、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朱X、李XX辩称:原告所述属实,请求法院主持调解。

经本院审理查明:2008年2月18日,原告黄XX与被告朱X李XX签订了《装修工程承包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由原告承包株洲市经仕群丰办公楼室内油漆、仿瓷工程,单价为每平方9元,结算以实际工程量为准,总工期28天。工程完工后,双方进行了结算,由被告朱X、李XX于2008年6月11日向原告出具欠据一份,内容如下:“广东三穗建筑工程公司长沙分公司朱X、李XX欠仿瓷增漆工人黄XX株洲市经仕集团亿丰办公楼装修工程工人工资款贰万贰仟壹佰陆拾捌元整,定期三个月内一次性付清,超期按3‰/天支付违约金,如有异议双方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因原告向两被告催要所欠工资款未果,故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如株洲经仕集团在2011年12月前支付了朱X、李XX的装修工程款,则被告李XX自愿于2012年元月15日支付原告黄XX装修工资款x元,如株洲经仕集团未在2011年12月之前支付朱X、李XX的装修工程款,则被告朱X、李XX自愿于2012年元月15日分别支付原告黄XX装修工资款x元,共计x元;

二、原告黄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元,原告黄XX承担100元,被告李XX承担11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龙静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霞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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