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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某某诉马来西亚国盛国际投资集团等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8)二中民初字第830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二中民初字第8300号

原告尚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

被告马来西亚国盛国际投资集团,住所地马来西亚联邦吉隆坡奥付扎兰柯篷巴图X号扎兰1-33A-323A。

被告安卓(北京)国际投资策划中心,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崇文区崇文门外大街X号新世界中心A座1202、X室。

法定代表人段某某,经理。

被告中国四达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院北京国际中心X号楼X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原告尚某某诉被告马来西亚国盛国际投资集团、安卓(北京)国际投资策划中心、中国四达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尚某某诉称:2006年3月31日,被告马来西亚国盛国际投资集团、安卓(北京)国际投资策划中心恶意串通,欺骗原告与被告马来西亚国盛国际投资集团北京代表处签订《转让意向书》,并骗取了原告正在申请中的“龙卷风多机组超远程航空运输器”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文件。被告马来西亚国盛国际投资集团、安卓(北京)国际投资策划中心的涉案行为延误了原告前述专利的开发和转让,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被告中国四达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收取被告马来西亚国盛国际投资集团的费用后,给该集团北京代表处开具虚假的《派遣函》,为该集团的非法经营行为提供了便利,故该公司应对其他两被告的恶意串通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综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马来西亚国盛国际投资集团、安卓(北京)国际投资策划中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2、被告马来西亚国盛国际投资集团、安卓(北京)国际投资策划中心清退原告的知识产权商业机密文件;3、被告中国四达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承担赔礼道歉民事责任;4、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马来西亚国盛国际投资集团的北京代表处登记的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X街X号国际大厦A座5-5B。在审理期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向被告国盛国际投资集团的北京代表处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手续,但在前述地址已不能查找到该代表处,现该代表处去向不明。因此,现须通过涉外送达方式向被告马来西亚国盛国际投资集团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手续等诉讼文件,但原告尚某某拒绝承担提供本案涉外送达所需相关诉讼文件翻译文本的义务。

本院认为,尚某某作为本案原告,有义务提供符合要求的涉外送达相关诉讼文件翻译文本。现尚某某拒绝承担提供符合要求的涉外送达相关诉讼文件翻译文本的义务,本院无法向被告马来西亚国盛国际投资集团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讼手续等诉讼文件,致使本案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尚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尚某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宋光

代理审判员张剑

二oo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赵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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