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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北京培根文化艺术交流中心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调解书(2003)海民初字第1772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海民初字第17724号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詹涵棋,北京市兴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培根文化艺术交流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乡X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晓欧),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稀朗),男,北京培根文化艺术交流中心艺术总监,住(略)。

案由:加工承揽合同纠纷

2001年8月20日,北京培根文化艺术交流中心(甲方,以下简称培根中心)与王某某(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开发新的雕塑作品,并共同享受利润分成,甲方的投资包括参与设计、提供资金、场地、人力、物力等,乙方投资包括设计塑造、监制等。双方同时约定,合作期满后,将双方的成品应按原始底价50%分割;作品的底价,以及今后上下浮动价格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签约后,双方共合作完成哥白尼、鲁迅、毕升等铜像,其中毕升铜像在协议书到期后未售出,王某某起诉要求培根中心按底价的50%即1300元支付价款,培根中心表示只能将铜像分割为两半,交付王某某其中一半。

王某某与培根中心还有其他的业务往来,2002年6月6日,培根中心(甲方)与王某某(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由王某某为培根中心制作《龙须沟》雕塑泥稿,制作时间为2002年6月4日至2002年7月4日,艺术质量按培根中心的要求完成,制作费共x元。在协议书最后,注明《龙须沟》设计费用《故宫》工程款来补,陈某某在此句后又用黑色笔注明“5万元人民币,其余3万元再等其他工程下来再补”。签约后,培根中心支付王某某制作费x,尚欠6200元未支付,对此培根中心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表示这6900元他已代王某某领取,只是由于工作紧张没有时间交给王某某。对于王某某起诉主张的x元设计费,培根中心表示陈某某只是中心的艺术总监,无权代表中心与王某某签订任何协议,即便协议中“5万元人民币,其余3万元再等其他工程下来再补”一句有效,那也要等《故宫》项目确定下来后再支付。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北京培根文化艺术交流中心支付原告王某某三万元(已履行);

二、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年内,被告北京培根文化艺术交流中心支付原告王某某五万元;

三、毕升铜像由被告北京培根文化艺术交流中心负责出售,所得价款支付原告王某某百分之五十;

四、案件受理费三千一百三十五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已交纳)。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宋鱼水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某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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