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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诉北京天域北斗图书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4)海民初字第37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海民初字第377号

原告蔡某某,女,汉族,1980年5月出生,美通无线通讯有限公司业务开发主管,住(略)。

被告北京天域北斗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西四楼X室。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蔡某某诉被告北京天域北斗图书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蔡某某于2004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天域北斗图书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出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对被告北京天域北斗图书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六百九十八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蔡某某负担三百四十九元(已交纳)。

审判长宋鱼水

代理审判员宋莹

人民陪审员金维克

二OO四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王克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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