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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范某与被告张某某、第三人株洲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范XX,男,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公务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袁明,湖南方正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全权代理(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上诉)。

被告张XX,女,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签法律文书)。

第三人株洲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略)。

法定代表人尹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系该公司经理,住(略)。委托权限:特别授权(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汉族,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略)。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第三人张X,男,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退休教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退休教师,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XX与被告张XX、第三人株洲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X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范XX于201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XX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范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范XX承担。

审判员易红

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宾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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