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光线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锡伯族,北京光线传媒有限公司法务部总监,住(略)。
委托代理人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北京北方国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青云里满庭芳园小区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姜某,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于军,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5年8月23日受理原告北京光线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北方国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光线传媒有限公司于2005年11月22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北方国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光线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光线传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北方国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北京光线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海旗
审判员任进
人民陪审员吕志华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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